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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2:55

【争议焦点】
1. 转承继的产业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2. 转承继中是否适用代位承继?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王某向公证处提出承继权公证请求,要求承继其母许某留传的坐落本市辖区内的一套房产,经审查得知,王某请求承继的这套房产是其爸爸妈妈一起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100%产权,归于王某爸爸妈妈的夫妻一起产业。王某系独生子女,其母亲许某于2004年病故,生前未曾立遗言或以其它方法对房产进行过处置,许某的父亲于2006年病逝,也未留有遗言,许某的母亲张氏尚健在,除许某外,许某爸爸妈妈还有四个儿子。请求人王某称自己的父亲、外祖母和四位舅舅均赞同抛弃对上述房产的承继权,自己能够单独承继归于母亲许某的房产比例。
二、对办案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剖析
(一)、转承继和代位承继概念。
本案一起触及一般承继(本位承继)、转承继和代位承继三个法律关系,转承继和代位承继都是因本位承继人逝世无权行使承继权而发作的、由本位承继人的承继人行使被承继人的产业承继权力。
转承继的性质是承继遗产权力的搬运,又称为再承继或第2次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之前逝世,逝世承继人应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转由逝世承继人的合法承继人接受的一种承继法律准则。为了差异于本为承继中“承继人”和“被承继人”的称谓,在转承继法律关系中,逝世承继人的承继人称为转承继人,而逝世承继人则称为“被转承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没有明文规则转承继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承继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这一司法解释,成为我国供认和维护公民私有产业转承继权的法律根据。
代位承承继继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1条中规则的,该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
本案中,许某逝世,关于其遗产的承继即开端,许某之父取得对其女许某遗产的承继权,可是许父随后逝世时,许某的遗产没有切割,遂即使发作了转承继,因为许某是先于其父逝世的,形式上又契合了代位承继的条件,故许某之子王某享有根据代位承继准则替代其母承继外祖父的遗产权力。
(二)、转承继权是否先要扣除被转承继人爱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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