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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1: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事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事员部队,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解雇暂行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事员的辞去职务,是指国家公事员依照法令、法规规则,请求停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委任联系。
第三条 解雇国家公事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免除其与国家公事员的委任联系。
第二章 辞去职务
第四条 国家公事员要求脱离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事员职务,能够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不得辞去职务:
(一)在触及国家安全、重要秘要等特别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事没有处理完毕,并且须由自己持续处理的;
(三)正在承受检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去职务的。
第六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自己向所在单位提出辞去职务请求,填写《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请求表》一式五份,交单位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提出定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阅。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阅。
(四)任免机关批阅,并将批阅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呈报单位及请求辞去职务的公事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存案。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告诉后,将《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请求表》存入辞去职务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组织。
(六)辞去职务人员持《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告诉书》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组织处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请求表的三个月内予以批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予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国家公事员在辞去职务批阅期间不得私行离任。对私行离任的,给予开除处置,禁绝从头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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