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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不是一买就保 一起保险理赔案的教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2:45
日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峰县稳妥获益人廖国梁稳妥合同胶葛一案做出终审判定:稳妥合同中约好的免责条款有用,驳回了廖国梁要求稳妥公司付出廖燕明身故稳妥金和补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7日,双峰县荷叶镇乡民廖燕明经朋友介绍,经过“人保”双峰支公司业务员王育兰购买了“康宁终身稳妥”,年缴费1760元,保额10000元。当月18日,人保娄底分公司依据双峰支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签发了投保人为廖燕明、获益人为廖国梁的稳妥合同。因廖燕明同妻子袁爱华一道去了广东打工,双峰支公司遂将稳妥合同文本送到廖燕明家中交给廖燕明之父廖桂轩。      稳妥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好:“被稳妥人在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严重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形成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稳妥职责。”    在廖燕明亲笔签字的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内载有如下阐明:“贵公司已对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阐明职责,并对职责革除条款履行了阐明职责,自己已具体阅知、了解客户保证声明、产品阐明书(仅限于分红、全能、出资衔接稳妥)及稳妥条款尤其是职责革除、解除合同等规则,并赞同恪守。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奉告事项均属现实并确无诈骗……”     同年7月20日,被稳妥人廖燕明经省肿瘤医院承认患肺癌,并于11月17日逝世。其妻袁爱华向人保双峰支公司请求赔付,稳妥公司按该稳妥合同免责条款拒赔,袁对拒赔不服,于2005年11月28日向双峰县工商局消委投诉。    消委调停不成,被稳妥人之子廖国梁将娄底分公司、双峰支公司一同告上了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成果出来后,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院,中院经审理以为,投保人亲笔签字的投保单上清晰载明已对合同中约好的免责条款进行了阐明,且原告又不能举出相反的依据证明稳妥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阐明,合同中约好的免责条款应为有用,遂作出了前述判定。    在目前我国稳妥业尚不标准的情况下,发作稳妥公司拒赔的事情,人们往往以为是稳妥公司不讲诚信、诈骗顾客和投保人形成的,从该案的审理成果来看,阐明咱们在既要进一步对稳妥业进行标准的一起,也要引导顾客理性消费,投保人在签定有关稳妥合一起要尽到自己的留意职责,不论现实上有没有仔细看过合同免责条款,但只需一经签字认可便有法律效力,因而投保和签字时必定得稳重,以削减胶葛的发作。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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