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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瘦肉精的行为有没有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8:56
【关键提示】
1、对2011年12月5日之前所实施的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应考虑其是否获得药品出产、运营答应证件和批准文号,如没有,则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论处。
2、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应结合个案归纳考虑相关人员在详细违法中所起效果等状况进行鉴定。
【事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刑初字第34号(2012年1 月13日)。
【事例】
2007年夏,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得知出产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工艺比较简单而且赢利较大后收集相关资料,与被告人张某进行试验出产,后试验成功。二被告人到河北省献县华通组成资料有限公司(2008年12月5日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被告人赵培某于2009年6月24日恳求建立了个体工商户河北省献县华鑫组成资料厂)与被告人赵某、赵培某等人商谈批量出产事宜。后两边约好由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购买首要出产质料并出售给河北省献县华通组成资料有限公司(后为华鑫厂),制品再由天津市某公司以每公斤1000元-1100元的价格回购。详细由管帐刘某联络购买原资料、付出货款、记账事宜,被告人王玉某将制品莱克多巴胺运至被告单位库房,由被告人王国某、王继某、王玉某进行分装,王国某担任联络出售,司机王玉某担任送货至配货站。自2009年头至2011年3月间,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与河北省献县华通组成资料有限公司(后为华鑫厂)协作,共出产莱克多巴胺2600余公斤,被告单位还从其他公司购入莱克多巴胺400余公斤,上述3000余公斤的莱克多巴胺被告单位以每公斤1300元-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及案外人桑远亮(另案处理)等人,不合法运营额合计300余万元。其间从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收买、出售莱克多巴胺合计1000余公斤,不合法运营额100余万元。
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得知张某被公安机关捕获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王继某毁掉公司触及出售莱克多巴胺一切账目,指使王国某将库存的256.8公斤莱克多巴胺躲藏(现已被扣押),并告诉被告人赵某、赵培某等人将华鑫厂出产莱克多巴胺的设备处理掉,以消灭罪证。
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4月12日被捕获归案。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国某、张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于2011年4月21日被捕获归案。被告人赵某、赵培某于2011年4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被告人陈某、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赵某、赵培某、张某犯不合法运营罪,提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别离追查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对指控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不合法运营罪不表贰言,但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出售的莱克多巴胺没有给社会构成不良后果,一起陈某现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损害性,有悔罪情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数额辩解人提出,指控的出产、出售3000余公斤中未扣除包装箱的分量以及退货数量,折算后应少于指控的300万元的不合法运营额,应为250万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现实辩称,其是退休后在陈某的国英利奥公司补差,在开端研制莱克多巴胺时并不知道研制的便是瘦肉精,其是在2009年头时才知道这便是国家不允许运营的瘦肉精。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不合法运营罪罪名不表贰言,但提出被告人张某系本案从犯,且并未从出产、出售莱克多巴胺中不合法获利,对不合法运营额的辩解定见赞同陈某辩解人的定见。
被告人王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某犯不合法运营罪不表贰言,但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率直自己的罪过,认罪情绪较好,别的被告人是从2009年才开端接触到莱克多巴胺的,所以不能以单位违法一切数额来对王国某进行量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不合法运营罪不表贰言,但提出被告人刘某系从犯,片面恶性较小,不是活跃寻求获利,仅仅为了一份薪酬保持日子而在陈某公司作业,归案后认罪情绪较好,系初犯,恳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不合法运营罪以为本案属单位违法,对王玉某是否归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有不同观点,但以为即便确定王玉某构成违法,也归于情节细微,能够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王玉某在被确定为违法的前提下应为从犯,且是被迫违法,社会损害性较小,且无前科劣迹,恳求对被告人从轻处分。
被告人王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均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某犯不合法运营罪提出贰言,以为不该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违法中规则,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实施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王继某参加罪责细微,不该被追查刑事责任。即便被告人王继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也归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不合法运营罪不表贰言,但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某不合法运营额为300余万元有现实不清之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情绪较好,且平常一向体现杰出,恳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赵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培某犯不合法运营罪不表贰言,但对指控不合法运营额300余万元提出贰言,以为有现实不清之处;一起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情绪较好,恳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及罪名无贰言。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不合法运营罪不表贰言,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其间有包装箱等毛重及退货数额,应予减除;被告人张某应与莱克多巴胺出售商罗凡系共犯,是由罗凡托付张某购买的莱克多巴胺,张某系一起违法的从犯;被告人张某有率直情节,且已退赃7万元,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从轻处分。
【审判】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约束生意的物品,打乱市场次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实施违法中起决议、指挥效果系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作为该单位详细实施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应依法别离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赵培某、张某,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约束生意的物品,打乱市场次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运营罪,亦应依法别离处以惩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赵某、赵培某自动投案,归案后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契合自首的相关规则,故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在单位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从犯,依法别离从轻和减轻判处。一起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张某归案后均自愿认罪,亦从轻处分。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的辩解人所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归于从犯的辩解定见,法院予以采用。被告人张某的辩解人提出张某归于从犯的辩解定见,以及被告人王继某辩解人提出王继某的行为不该被追查刑事责任的辩解定见,无法令和现实根据,不予采用。关于各辩解人所提出的涉案物品分量中含有包装物的分量及退货等状况,应从确定的数额中予以减除的辩解定见,法院在审理查明的现实中对该辩解定见已做充分考虑。
据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之规则,判定: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分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分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国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王玉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王继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十万元。
八、被告人赵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五十万元。
九、被告人赵培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五十万元。
十、被告人张某犯不合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五十万元。
【分析】
一、本案应按照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上世纪90年代初,瘦肉精传入我国,1998年广东省高明市发作首例境内食用含盐酸克仑特罗猪肺中毒事件。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物种类目录》。其间本案所触及的莱克多巴胺与盐酸克仑特罗等相同,为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均属被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物。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则,制止出产、运营停用、禁用或许筛选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2年8月实施)第一条规则,未获得药品出产、运营答应证件和批准文号,不合法出产、出售盐酸克仑特罗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打乱药品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
本案的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于2004年3月建立,公司运营范围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出产和出售、生物技术开发等。该公司不是医药制作企业,未获得药品出产、运营答应证件和批准文号。工信部、农业部等六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11年12月5日起在我国境内禁产禁销莱克多巴胺。但因本案指控现实期间,即2007年至2011年4月间莱克多巴胺在我国还未被禁产禁销,所以仍应根据《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进行科罪处理。
二、对单位违法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
单位违法,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为本单位或许本单位全体成员获取不合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议,由直接责任人员详细实施的违法。单位违法应留意的是单位违法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违法,即单位自身违法,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违法之调集。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一致要求和必定次序,彼此联络、彼此效果、协调一致,一起构成单位全体的。单位违法虽然是单位自身违法,但详细违法行为需求决议者与实施者。追查单位违法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除了追查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外,还有追查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即双罚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均为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职工,别离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出售、管帐、运送、库管等职务,系被告单位实施违法中各个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相关司法刑事方针以为,在单位违法中,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实施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把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刑事责任。在庭审中,也有部分辩解律师在辩解定见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的精力,上述个别在单位违法中受法定代表人陈某指使而从事了必定违法行为的被告单位职工,不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查刑事责任。
合议庭以为,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在实施违法中均清晰知道本单位所出产、出售的莱克多巴胺便是被国家所制止出产、出售的瘦肉精的一种,而且也曾多次劝说过作为单位领导的陈某抛弃运营此项目而转产运营其他合法项目,但终究陈某没有承受该主张,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持续出产、出售莱克多巴胺,直至案发。也便是说被告人张某等人在违法片面成心上是明知的,在客观体现上也是为了单位违法实施成功而活跃完成了自己的职务行为。这就好像一块机械手表相同,在各自的链条上有条有理的作业,以到达手表正常工作的意图。
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上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位置和效果做了相应考虑,对比陈某的主犯位置,对张某等人确定为从犯,相应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理,以到达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背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自2002年8月23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未获得药品出产、运营答应证件和批准文号,不合法出产、出售盐酸克仑特罗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打乱药品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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