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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0:43
【案情】:2001年6月,铜梁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某公司)与铜梁县某某小学联合开发某某小学综合楼工程,被告人杨某承当该项意图防水工程。某公司项目经理冯某经公司赞同,与杨某约好将12号门面房由杨出售,以付出工程款。2002年5月,被告人杨某以卖房需求合同为由,从冯某处获得了一份盖有某公司印章和冯某签字的空白合同。尔后,被告人杨某将12号门面房以14.5万元介绍卖给了闵某,杨以其悉数工程款为闵某充抵了部分货款。但闵某在购房时没有运用杨某持有的空白合同,杨也未将合同还给冯某。后来,因别人向其追索债款,遂发作用空白合同骗得别人金钱的主意。同年11月,被告人杨某得知王某欲购买门面房,即谎报自己购买了某小学综合楼5号门面房,现想转让。为了使王某信以为真,杨在上述空白合同上填写了自己以14.5万元购买了5号门面房的内容,又以寄存油漆等防水材料为由从冯某处骗得了5号房的钥匙一把,并背着某公司带王某看房,使王某自愿以12.5万元的价格与杨某签定了转让协议。杨收取了王某9.5万元购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款后逃跑外地,几年后被公安局捕获。
【审判】: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伪的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被告人归案后,拒不退出赃物,应酌情从重处置。依法以合同欺诈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置金20000元;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9.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某。
【剖析】:审理过程中对案子定性呈现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是,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其理由是,被告人杨某因承当该综合楼的防水工程,某公司项目经理冯某经公司赞同以门面房充抵工程款,两边还签定了书面合同,该合同内容虽然是杨某单独填写,并将12号门面房改为5号门面房,但从底子上说并不违反两边的上述约好。杨某根据合同获得了5号门面房,并将该房子卖给王某。杨某与某公司、王某之间发作的均是房子买卖联络,杨某拖欠货款归于合同纠纷,不归于刑法调整规模。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与王某缔结房子转让协议时,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王某9.5万元购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款后逃跑外地,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现剖析如下: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是经济合同办理制度和公私产业的所有权,客观方面体现为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资产的行为,片面方面属成心,并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契合合同欺诈罪的特征。
确定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关键在于对杨某在与王某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性质的确定,即是否归于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王某资产的行为。要正确确定杨某客观方面的行为性质,能够从杨某与某公司之间合同的获得、内容的构成,以及杨某在与王某签定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体现等方面进行剖析。
一、被告人杨某在与王某缔结、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王某资产的行为。
一是杨某成心隐秘其从某公司所获取的空白合同。杨某为某公司承建的某小学综合楼承当防水工程,该工程项目经理冯某经公司赞同,以让杨某出售一套门面房(14.5万元)的办法充抵工程款,多退少补,这些都是无争议的现实,问题在于冯某让杨某出售的是12号而不是5号门面房,后因由杨某联络以14.5万元价格卖给了闵某,杨以其悉数工程款为闵某充抵了部分购房款,缺乏部分由闵某付出,杨某的工程款则由闵某付出。至此,某公司已不欠杨某工程款。杨某在联络出售12号门面房的过程中,以卖房需求合同为由从冯某处获取一份已盖好飞达公司公章和负责人已签名的空白合同。可是,后来闵某购房时,杨某没有使用其获取的空白合同,而是让闵某与某公司另行签定了合同,杨某却没有将空白合同还给某公司,某公司因疏于办理,也未自动追回,然后为杨某后来施行合同欺诈发明了条件。
二是杨某虚拟了自己从飞达公司购买了5号门面房的合同内容,并对王某隐秘了本相。合同的内容应当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本案中杨某与某公司的5号门面房买卖合同内容却不是两边洽谈构成的,而是杨某使用前述所得来的空白合同,在与王某商谈卖房时,为使王某信任其具有5号门面房的处置权而单独填写的,某公司无人知晓。杨将合同给王某检查并复印给王,但未将本相奉告王某。在此过程中,为了使王某确信无疑,杨某还以寄存油漆等防水材料为由,从冯某处骗得5号门面房的钥匙,又背着某公司带王某看房,致使王某信以为真,终究以12.5万元(低于某公司出售价)的价格与杨签定了房子转让协议,并向杨付出了9.5万元购房款。
杨某成心隐秘所获取的空白合同,虚拟合同内容,并对王某隐秘本相,使王某信以为真,自愿与其缔结买卖合同,然后骗得王某9.5万元购房款。杨某的行为完全契合合同欺诈罪的客观体现。
二、被告人杨某片面上具有合同欺诈的成心,并有非法占有王某产业的意图。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无权处置某公司的5号门面房,也知道某公司不可能赞同以12.5万元(其时房子已开端提价)的价格出售门面房,但因债款缠身,债权人整日上门催要,而杨无力归还。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即发作了使用在介绍出售12号门面房时获取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的犯意。从而虚拟了自己以14.5万元从某公司购买了5号门面房的现实,又使用骗得的钥匙带王某看房,使王某信以为真与其缔结了转让协议,并向杨某付出9.5万元款物。杨某将9.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款后逃跑外地,直到几年后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由此不难看出,被告人杨某不只具有欺诈王某的成心,且有非法占有王某资产的意图。
三、被告人杨某是以签定、履行合同的办法骗得了别人的资产,其行为侵略了我国经济合同办理制度和王某的产业权利,契合合同合同欺诈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与王某签定转让房子协议时,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王某9.5万元货款,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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