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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6:13
船只优先权,是指海事恳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向船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只运营人提出海事恳求,对发作该海事恳求的船只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下列各项海作业求具有船只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业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作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劳作合同所发作的薪酬、其他劳作报酬、船员遣送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恳求;
2、在船只营运中发作的人身伤亡的补偿恳求;
3、船只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恳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金钱的给付恳求;
5、船只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发作的产业补偿恳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只,持有有用的证书,证明现已进行油污危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许具有相应的财政确保的,对其形成的油污危害的补偿恳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则的规模。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恳求,依照次序受偿。可是,第(四)项海事恳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作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恳求的,不分先后,一起受偿;缺乏受偿的,依照份额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恳求的,后发作的先受偿。所以: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业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作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劳作合同所发作的薪酬、其他劳作报酬,船员遣送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恳求优先于其他船只优先权而受偿海难救助的救助金钱的给付恳求发作在船只营运中发作的人身伤亡的补偿恳求之后的,先于在船只营运中发作的人身饬亡的补偿恳求受偿船只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发作的产业补偿恳求后于船只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恳求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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