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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释疑:保密审查还需具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23:56

作为与专利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则》(以下“施行细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正,并已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了专利法施行细则修正的有关状况。
修正今后的施行细则,新增9条规则,删去5条规则,并对47条规则进行了实质性修正。修正的内容首要触及向外请求专利的保密检查、遗传资源信息发表准则、专利权点评陈述准则、强制答应以及有关鼓舞立异的相关规则等七个方面。
保密检查还需详细规范
修订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则,在我国完结的创造或实用新型向外国请求专利,应当事前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检查。
“依照本来的法令,向国外请求专利,必须先请求我国专利。”谢冠斌说,“但实践中履行的作用很差,尤其是触及到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建立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研制组织等状况。”
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建立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研制组织,在名义上归于旧法所说的“我国单位”,但往往以托付或许协作的名义,经过合同约好这些创造创造的权力归于母公司,并首先以母公司名义在外国请求专利,然后躲避首先在我国请求专利。
新专利法将本来先请求专利,改成了进行保密检查,但却在检查规范、检查时刻方面引发了一些疑虑。
施行细则进一步将专利法所称的“在我国完结的创造或许实用新型”界定为“技能计划的实质性内容在我国境内完结”,并对保密检查的程序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假如以为有或许触及保密的,最迟需求在四个月之内通知请求人,最迟在六个月时刻内要把最终是否需求予以保密的决议奉告请求人。”尹新天说。
尹新天一起指出,这儿的四个月和六个月都是检查所需求的最长期限,并不是每个检查都需求这么久才干完结。
“从立法技能上来说,比较罕见的是它从不同的方向规则了检查期限。请求人未在六个月内收到需求保密的决议,就可以向外国请求。”谢冠斌说,“这对保证请求人的权益是比较有利的。”
但谢冠斌以为,施行细则虽然有了相对详尽的规则,但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内容”仍是比较含糊,短少一个详细的规范,不然请求人很难判别是否需求进行保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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