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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6:47
民事诉讼信任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有些涉外民事诉讼也涉及到许多相关方面的常识。涉外民事诉讼也会涉及到级别统辖,而且涉外民事诉讼统辖也有许多品种。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一、涉外民事诉讼统辖的品种有哪些:
(1)牵连统辖。也便是特别的地域统辖,是在合同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居处的被告申述的,能够由与案子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法院统辖。
(2)协议统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产业权益胶葛中,当事人能够用书面挑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法院统辖。
(3)应诉统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子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统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辩论的,视为供认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4)专属统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作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二、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统辖,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则,可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则,即涉外民事诉讼一般统辖中以被告居处地国法院为统辖法院。
会集统辖。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则,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子的受理法院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涣散于各底层法院、中级法院统辖的涉外民商事案子会集由少量受案较多、审判力气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底层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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