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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9:37

【问题】
安顿残疾人企业获得增值税退税是按补助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对获得经营税减税收入怎么进行会计核算?
【回答】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6号——政府补助〉使用攻略》第二条第三款规则:“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含直接减征、免征、添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方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供给财物,不作为本原则标准的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07]92号)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经营税,本月应缴经营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今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曾经月份已交经营税中交还”。这并不是直接减征而是抵减税额的规则:
(1)年头收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定的当年可交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经营税的限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贷:递延收益
(2)每期计提当期应交经营税时:
借:经营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经营税
一起:
借:递延收益
贷:经营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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