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6:01民法通则规则,按照法令或许法人安排规章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依法建立的其他安排的负责人是代表该安排行使权力的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的行为代表了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他们所签定的合同,也便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缔结的合同。
但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有些法人或其他安排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力作出必定的约束。因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安排的负责人的特别身份,合同相对人往往信任他们是有权代表法人或其他安排缔结合同的,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是否有用,应当看合同相对人是不是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了权限,假如合同相对人明知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逾越权限而与之缔结合同,合同就属无效;假如不知道逾越权限,合同就应有用。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担保合同也是合同,该规则天然适用担保合同。
担保人假如建议自己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负责人逾越权限而与其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就应对自己的建议负举证责任,假如不能证明,应当确定该担保合同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