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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哺乳期女工 法院判单位败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3:09
《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及《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则,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但是有些单位为了本身利益,却置法律规则及职工利益于不管,为了躲避“职工接连作业达10年可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规则,在职工尚在哺乳期的时分,就刻不容缓的要与之解约。那么这种做法能达到目的吗?劳作仲裁委的判定和法院的判定提示用人单位:作茧只能自缚,违法终要担责。
案情:职作业业近十年 哺乳期内被解雇
小敏硕士结业后入职于一外企公司并签定了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作合同。通过自己不懈尽力,小敏终究得到国外总部的认可并被聘为办理数百人的副总裁。这些年,小敏作业一向非常尽力,即使是2010年4月怀孕后,作为“女强人”,小敏仍然忘我地作业着。
2011年1月1日,小敏产下一子,可因为她是大龄产妇身体非常衰弱,在老公强硬坚持下,小敏与总部洽谈签定了自2011年2月1日始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哺乳期度假协议》,两边约定在哺乳期度假期间公司仅为小敏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发薪酬,期限为一年。
2011年12月1日,公司向小敏送达了致歉信且清晰表明两边劳作合同已顺延,将于2012年1月31日停止,不再续签。
判定:公司解约不合法 两边依法再续约
眼看作业了将近10年的单位在自己尚在哺乳期的时分就这样把自己解雇了,小敏心里很不是味道。所以,2012年1月9日,她向劳作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吊销公司作出的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并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
2012年5月,劳作仲裁委员会作出吊销公司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并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的判定。公司不服此判定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哺乳期应当计入劳作合同期限,该期限顺延之后,小敏的作业时间现已超过了10年,按照《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职工有权利要求和单位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并于2012年9月2日作出了吊销公司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并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的判定。
点评:哺乳期可享“特权”合同到期应当顺延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劳作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王兰胜表明,本案的焦点首要会集在三个方面:一是哺乳期怎么核算?小敏与公司签定的《哺乳期度假协议》是否有用?二是哺乳期能否计入劳作合同期?三是小敏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书面要求,公司有无责任为其签定?
根据相关劳作法律规则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哺乳期是指女人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也就是说,本案中,小敏的哺乳期应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起,本案中两边所签的《哺乳期度假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经洽谈一致且未违背其他法律规则的景象下签定的,因而也是合法有用的。
别的,根据相关劳作法律法规规则,哺乳期归于法定顺延劳作合同的景象,因而也就归于接连作业的期限,故小敏的哺乳期应当计入劳作合同期限。顺延的劳作合同期虽然是哺乳期,但一起也是劳作合同期。所以,只需劳作合同期限致使小敏的作业年限顺拖延满10年,小敏就有权利要求签定无固定时劳作合同。
根据《劳作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及主旨,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活跃实行该责任。另据《劳作合同法》第14条(一)款之规则,当小敏契合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并且当小敏提出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要求时,公司有责任与小敏签定此类合同。也就是说,小敏只需证明自己具有了签定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公司就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劳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别离作出吊销公司停止劳作合同的决议并签定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的判定、判定是合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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