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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1:39
危害人身自在权的职责构成的四个要件:
1、存在危害人身自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则,只需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在权的维护规则、制止拘禁规则、约束公民人身自在的禁令规则和行使自在与权力不得危害其他公民合法自在和权力的约束的规则,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需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以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危害成果。危害人身自在权形成的危害现实,体现为行为危害公民人身自在权包含身体自在权和精力自在权所形成的客观体现和终究成果。客观体现指因侵权行为的施行而使公民依照自己的毅力和利益进行思想状况的改动。终究成果是受害人精力利益和产业利益的危害。
3、侵权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在权遭到危害的现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分,即建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危害人身自在权的行为人必须在片面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况,即差错才干构成侵权职责要件。行为人没有差错,就不承当职责。
公民的人身自在权遭到侵略,怎么寻求维护?《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约束人身自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2条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的受案规模,公民对劳动教养办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略人身自在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能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则,向司法机提出指控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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