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0:18发布部分:国家土地处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 为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标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运用权处理,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运用权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咱们拟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装备土地资源,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中的土地运用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于土地法令、法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处理地价评价,有必要依法进行土地运用权挂号,获得《国有土地运用证》。没有挂号的,应向土地处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土地运用权证书。 第三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运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必要评价。地价评价成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初审后,按本规则第 六条规则的批阅权限报批承认。 第四条 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有必要挑选具有A级土地评价资历的评价组织进行地价评价;其他的应挑选具有A级或B级土地评价资历的评价组织进行地价评价。 第五条 承受托付的评价组织,应与土地运用权持有者缔结托付评价协议,按国家土地处理局公布的《乡镇土地评价规程》要求进行地价评价,并向土地运用权持有者和相应的土地处理部分提交土地评价陈述。 第六条 由国务院授权部分同意建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价成果,向国家土地处理局请求承认;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价成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请求承认。 第七条 改建或新设公司应由土地运用权持有者拟定土地运用权处置计划。由国务院授权部分同意建立的公司,其土地运用权的处置计划,报国家土地处理局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公司,其土地运用权处置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同意。 第八条 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在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企业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转让、租借或作价入股。持有土地运用权的公司,在土地运用权出让期限内,须承当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挂号文件所载明的权力和责任。 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或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法获取土地运用权后已运用的年期。 第九条 国家以租借方法将土地运用权租给公司的,定时收取租金。公司以租借方法运用土地,有必要签定租借合同。以租借方法运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典当。 第十条 国家依据需要,能够必定年期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价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处理部分托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一致持有。土地处理部分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定托付持股合同。 第十一条 国家以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运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阅承认的土地运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占国有资产总股本的份额也不得低于土地运用权作价总额占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