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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4:23
【案 情】
 2004年9月8日正午,被告人张某约请邻村的王某、常某等人在其家喝酒。席间王、常二人发作厮打,被张某等人劝开后各自回家。当日下午5时许,常某带着铁锨、刀子来到张某家,要与王某拼命,此刻王已脱离。常某以张某拉偏架为由,把张某家的窗玻璃砸碎一地。张某见状,便出来与常某厮打。常某用刀刺张某,张某便把常按倒在地,从常手中夺下刀子,向其腹部猛剌一刀,深至腹腔。常某被人送往医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逝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外逃,后被抓捕归案。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对张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且属成果加重犯,应从重处分;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分。
    【剖析】
笔者以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具体剖析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
(一)从防卫过当的罪行方式剖析
所谓防卫过当的罪行方式,是指行为人对防卫过当的成果所持的片面心思情绪。勿庸置疑,防卫过当的罪行方式只能是直接成心或许过错。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把被害人常某按倒在地,常某失掉凶器后,张某被常损伤的风险现已消除。在此情况下,张某仍举刀剌向常某。可见,此刻其所施行行为(损伤行为)的罪行方式实属直接成心,这与防卫过当的罪行方式不相契合,因而不能确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二)从正当防卫的必要极限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显着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因而,防卫过当的条件有必要是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施行的未显着超越必要极限的危害行为。本案中,先是被害人常某砸坏了被告人张某家的玻璃,继而二人发作厮打,张的行为看似正当防卫。可是,被告人张某在打架中占有优势,在常某被其按倒在地、刀被夺走,已无还手之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仍举刀剌向常的要害部位,致其逝世成果发作。如前所述,张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已然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防卫过当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
(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剖析
成心损伤罪是指成心不合法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损伤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常某发作厮打时,张某夺过常某的刀,向其腹部猛剌一刀,深至腹腔,致常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逝世,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直接形成了常某伤亡的成果。
(二)从本罪的片面方面剖析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不合法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剌伤常某的片面心思情绪是直接成心。理由有二,⑴据被告人张某供述,其时他夺过刀子时仅仅想剌向常某的腿部,在片面上没有掠夺被害人生命的成心。成果他持刀猛剌被害人腹部,致常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逝世。⑵据证人何某证明,他外出要帐回来,看到张、常二人正在打架。他欲上前劝架,回身时看到张某把常某按倒在地,从常手中夺下刀子,向其腹部猛剌一刀,他即上前把张摆开。从证言内容看,被告人张某在打架中显着占有优势,他把常某按倒在地后,假如没有损伤常的直接成心,他完全可以把刀交给周围的人,间断打架;至此,他的防卫行为也达到了意图。而事实上恰恰相反,在常某被按倒在地,刀被张某夺走的情况下,常已不可能再损伤到张,即张某被常某损伤的风险现已消除。此刻张某仍举刀剌向常某,其损伤常某的成心清楚明了。因而,应以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对张某科罪量刑。李献民 徐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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