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中财政拨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7:47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企业研制费用享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需通过项目承认、项目挂号和加计扣除3个环节。项目承认由市或直辖市科技局或经信委进行审阅,方可发放《企业研讨开发项目承认书》;项目挂号时,由企业持《企业研讨开发项目承认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认证后出具《企业研讨开发项目挂号信息奉告书》;企业根据奉告书,每年核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加计扣除项目中,一般要阐明资金来源,关于获得政府拨款的研制项目,在申报研制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管帐准则对研制费用中财务拨款的处理
《企业管帐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规则,政府补助分为与财物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财物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获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法构成长时间财物的政府补助。此类政府补助,不能直接承以为当期收益,而应当承以为递延收益,即自相关财物可供使用时起,在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今后各期的损益(经营外收入)。相关财物在使用寿命完毕前被出售、转让、作废或发作毁损的,应将没有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财物处置当期的损益(经营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财物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各项补助。其间对用于补偿企业今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获得时承以为递延收益,并按相关费用发作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经营外收入);对用于补偿企业已发作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获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经营外收入)。
由于企业请求获得的研制项目财务拨款,一般不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法构成长时间财物,加之研制项目自身具有必定的出资危险,不具备承以为财物的条件,因而大多归于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在管帐处理上,补偿曾经发作的研制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经营外收入”。收到财务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发作相应研制开销时,借记“开发开销”,贷记“银行存款”,一起分期承认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经营外收入”。
开发项目获得的财务拨款在研制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研制项目可加计扣除研讨开发费用归集表》中明确规则,从有关部分和母公司获得的研讨开发费专项拨款应予以除掉,不得计入加计扣除额。这是由于财务拨款和母公司拨款归于不交税收入,其用于开销构成的费用当然也不能在核算应交税额时扣除。至于怎么承认在当年发作的研制费用中有多少金额是由财务拨款付出的,取决于企业对该项资金的获得与发作的开销是否独自核算。假如不独自核算,则应将当年度收到的财务拨款全额除掉;假如独自核算,则可在研制费用总额中除掉归于当年用财务拨款付出的金额,然后核算加计扣除金额。
开发项目获得的财务拨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处理
企业研讨开发项目获得的财务拨款,不管在管帐上怎么处理,均应根据详细情况承认收入。税前扣除的承认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准则。《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可以供给规则资金专项用处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也就是说,企业研制项目获得的上述财务拨款可不承认收入。一起,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也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计提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需求重视的是,企业将上述研制项目获得的财务拨款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如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又未缴回财务或有关拨付资金的主管部分的部分,需从头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发作的开销,答应在发作年度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