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采纳检察院的量刑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0:44
检察院一般会对移交到法院的上诉案子顺便量刑定见,量刑定见里边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科罪量刑的剖析,量刑定见是顺便在申述书后边,同申述书一同移交给检察院的,法院在看申述书的时分,也会一同看量刑定见,但,会怎么采用呢,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量刑定见只具参阅效果,根据主张及实践情况,由法院详细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为标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则,结合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统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供给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根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的;
(四)以有新根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根据并不是指向原申述现实的。
人民法院决议退回的刑事抗诉案子,人民检察院经弥补相关资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契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触及新根据需求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承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并将指令再审决议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新根据,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指向原申述现实并或许改动原判定、裁决据以科罪量刑的现实的根据:
(一)原判定、裁决收效后新发现的根据;
(二)原判定、裁决收效前现已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搜集的根据;
(三)原判定、裁决收效前现已搜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根据;
(四)原收效判定、裁决所根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查看笔录或其他根据被改动或许否定的。
第四条 关于原判定、裁决现实不清或许根据不足的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从头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经审理可以查清现实的,应当在查清现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现实,根据不足,不能确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定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根据且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五条 关于指令再审的案子,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可以上诉、抗诉;假如原来是第二审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
第六条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允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间断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康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现已逝世或许在审理过程中逝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审理,但对可以查清现实,承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子,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解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时宣告判定的,应当在判定宣告后立行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解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曾经发布的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量刑定见只具参阅效果,根据主张及实践情况,由法院详细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为标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则,结合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决议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统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供给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根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许相片的;
(四)以有新根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根据并不是指向原申述现实的。
人民法院决议退回的刑事抗诉案子,人民检察院经弥补相关资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契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触及新根据需求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承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并将指令再审决议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新根据,是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指向原申述现实并或许改动原判定、裁决据以科罪量刑的现实的根据:
(一)原判定、裁决收效后新发现的根据;
(二)原判定、裁决收效前现已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搜集的根据;
(三)原判定、裁决收效前现已搜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根据;
(四)原收效判定、裁决所根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查看笔录或其他根据被改动或许否定的。
第四条 关于原判定、裁决现实不清或许根据不足的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从头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经审理可以查清现实的,应当在查清现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现实,根据不足,不能确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定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根据且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第五条 关于指令再审的案子,假如原来是第一审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可以上诉、抗诉;假如原来是第二审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
第六条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允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间断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康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现已逝世或许在审理过程中逝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停止审理,但对可以查清现实,承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子,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解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时宣告判定的,应当在判定宣告后立行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解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曾经发布的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