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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9:33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
违法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是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又称贞节权),即妇女依照自己的毅力决议合理性行为的权力。违法对象是女人。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有必要具有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抵挡、不敢抵挡、不知抵挡状况或使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抵挡的状况而乘机实施奸污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法,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法,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纳殴伤、绑缚、堵嘴、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
所谓钳制手法,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抵挡的手法,钳制的中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抵挡,然后完成强行奸污的目的。既能够直接对妇女进行要挟,也能够经过第三者进行要挟,既能够是口头钳制,也能够是书面钳制,既能够以暴力进行要挟,如持刀钳制,也能够以非暴力进行要挟,如以揭露隐私、破坏声誉相钳制。需求留意的是,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务权力等与妇女发作性交的,不能一概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这种特定联系进行钳制而使妇女不敢抵挡,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联系。
所谓其他手法,是指选用暴力、钳制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许不能抵抗的手法,具有与暴务、钳制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法有:用酒灌醉或许药物麻醉的办法强奸妇女;使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假充妇女的老公或许情夫进行强奸,使用妇女患沉痾之机进行强奸;形成或使用妇女处于孤立无助的状况进行强奸;冒充看病强奸妇女;安排使用会道门、邪教安排或许使用迷信奸污妇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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