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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委托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0:29

合同签定人未持正式的签定合同托付书,其署理资历和权限应当怎么确定: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则:“代订经济合同,有必要事前获得托付单位的托付证,并依据授权规模以托付单位的名义签定,才对托付单位直接发生权力和职责。”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则:“书面托付署理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署理人的名字或许称号、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关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许托付外单位的人员签定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托付书的,合同签定人的署理资历的署理权限应怎么确定,须作具体分析:
(一)合同签定人未持托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托付证明签定合同的,假如托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职责由签定人自傲;假如托付单位现已开端实行,应视为对合同签定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当职责,需求持续实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二)合同签定人持有托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定合同的,应视为托付单位颁发署理权。介绍信中对署理事项、授权规模表达不明的,托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当职责,合同签定人应负连带职责。
(三)合同签定人用托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许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应视为托付单位颁发合同签定人署理权。托付单位对合同签定人签定的合同,应当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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