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8:30
【行政强制履行】现行行政强制履行方法在实践运转中的缺点
听讼网小编以为这样的履行方法在法理上始终是有缺点的,对此,笔者将在第二部分予以具体的论说。咱们先来看看这样的“以法院强制履行为准则,以行政机关强制履行为破例”的履行方法在社会实践运转中的不足之处。
1、破坏了行政强制履行的完整性,严峻地阻止了行政功率。我国的行政强制履行方法过分地强调了司法检查的作用,这一理念导致了履行请求往往需求通过冗长的请求程序,法院对其检查的费时也比较多,并且因为我国行政审判庭和履行庭是别离的,因而,请求机关往往需求来回奔走于两庭之间;并且因为两庭不可能彻底和谐,因而行政强制履行往往磨蹭繁杂。“程序归于外壳,而功率归于内核。具体表现为程序为偏,功率为大;程序为意图,功率为手法;程序为方法,功率为实质;程序为机器,功率为产品。”现行的行政强制履行方法颠倒了程序和功率的联系,跨过了司法和行政转两权,人为地破坏了行政履行的完整性,延缓了其履行的空间。
2、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力软化,执法机关的威望遭到严峻应战。民间撒播“偷树的不怕法,管树的怕违法,公检法没办法,《森林法》是豆腐法”的顺口溜。这当然指出了我国法令的某些缝隙,但也在必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力的软化。行政机关关于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责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这一规则从立法者片面的抱负来讲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但实践的客观作用却是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威信的下降。“假如咱们把一种要求做为方针来考虑,那么,咱们有必要同样地考虑另一种要求……假如一方被视为权力,另一方被视为方针,或许一方被看作是个人利益而另一方被看作社会利益,这种表述问题的方法无助于做出决议。”(在美国,社会利益往往冠之以方针的名义)所论述的相等的观念相同,咱们应该相等、公平的看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害,而不该戴上有色眼镜,假如轻视性地看待行政权的坏处,那么其优势也将遭到极大的削弱和约束。
听讼网小编以为这样的履行方法在法理上始终是有缺点的,对此,笔者将在第二部分予以具体的论说。咱们先来看看这样的“以法院强制履行为准则,以行政机关强制履行为破例”的履行方法在社会实践运转中的不足之处。
1、破坏了行政强制履行的完整性,严峻地阻止了行政功率。我国的行政强制履行方法过分地强调了司法检查的作用,这一理念导致了履行请求往往需求通过冗长的请求程序,法院对其检查的费时也比较多,并且因为我国行政审判庭和履行庭是别离的,因而,请求机关往往需求来回奔走于两庭之间;并且因为两庭不可能彻底和谐,因而行政强制履行往往磨蹭繁杂。“程序归于外壳,而功率归于内核。具体表现为程序为偏,功率为大;程序为意图,功率为手法;程序为方法,功率为实质;程序为机器,功率为产品。”现行的行政强制履行方法颠倒了程序和功率的联系,跨过了司法和行政转两权,人为地破坏了行政履行的完整性,延缓了其履行的空间。
2、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力软化,执法机关的威望遭到严峻应战。民间撒播“偷树的不怕法,管树的怕违法,公检法没办法,《森林法》是豆腐法”的顺口溜。这当然指出了我国法令的某些缝隙,但也在必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强制履行力的软化。行政机关关于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责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这一规则从立法者片面的抱负来讲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但实践的客观作用却是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威信的下降。“假如咱们把一种要求做为方针来考虑,那么,咱们有必要同样地考虑另一种要求……假如一方被视为权力,另一方被视为方针,或许一方被看作是个人利益而另一方被看作社会利益,这种表述问题的方法无助于做出决议。”(在美国,社会利益往往冠之以方针的名义)所论述的相等的观念相同,咱们应该相等、公平的看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害,而不该戴上有色眼镜,假如轻视性地看待行政权的坏处,那么其优势也将遭到极大的削弱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