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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私放在押人员罪并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7:50
在中国古代就存在着许多的纳贿行为,这样的行为打破了社会的公正也危害了人们的利益,形成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所以有些时分纳贿会形成许多的不良成果,比如说纳贿四方在押人员便是一种多成果的罪过,下面就有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介绍一下纳贿私放在押人员罪并罚的相关内容吧,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
纳贿罪
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清晰贪婪罪、纳贿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以及贪婪罪、纳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拘禁的适用准则等,着重依法从严惩治贪婪贿赂违法。关于纳贿罪怎么处分,具体规则如下 :
第一条、贪婪或许纳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贪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一)贪婪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婪、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违法受过刑事追查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不合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许拒不合作追缴作业,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形成恶劣影响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纳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一)屡次索贿的;
(二)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产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丢失的;
(三)为别人获取职务选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婪或许纳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贪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纳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说第一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三条、贪婪或许纳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贪婪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纳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说第一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四条、贪婪、纳贿数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特别重大丢失的,能够判处死刑。
契合前款规则的景象,但具有自首,建功,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真挚悔罪、活跃退赃,或许防止、削减危害成果的发作等情节,不是有必要当即实行的,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
契合第一款规则景象的,依据违法情节等状况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一起裁判决议在其死刑延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不得弛刑、假释。
私放在押人员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峻,是指私放重要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私放多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被不合法开释后持续违法或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等等。
立案规范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作业人员私放在押(包含在拘押场所和押送途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许授意、指派、逼迫别人将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假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3.为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协助其逃脱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高检发释字[2001]2号)
为依法处理私放在押人员违法案件和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违法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行为怎么适用法律问题解说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任受托付实行监管责任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则,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查刑事责任;因为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应当按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则,以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追查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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