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23:03
事务外包情况下劳作联系怎么确认
法令规则
我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榜首、二项的规则,“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挂号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原劳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租赁运营(出产)、承揽运营(出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称号未变,在与员工缔结劳作合一起,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案情 :刘**,女,汉族,1970年9月7日生,郑州市金水区**镇小*村人。2002年6月刘**经过熟人介绍到**大酒店从事楼层服务员作业,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大酒店也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大酒店原是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的一个部属部分,1997年10月10日**大酒店办理了营业执照,成为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担任人为陈华。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将**大酒店开端对外承揽,并先后承揽给河南省**专卖局劳作服务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开发公司、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四家单位运营,合同承揽期限分别为1998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2000年1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查询发现,除榜首家河南省**专卖局劳作服务公司外,其他三家承揽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陈华,即**大酒店的担任人陈华又另行注册公司后,以所注册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签定承揽合同。
本案劳作者刘**2010年7月因向郑州市**区劳作督查大队投诉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未与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和未交纳社会保险,被**大酒店的担任人陈华口头告诉解雇。被解雇后,刘**以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和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为被请求人分别向郑州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和郑州市**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因为刘**供给的依据都没有相关用人单位的印章,两家裁定委员会都以无依据证明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告诉书。后刘**在协助律师的协助下以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区人民法院申述,并请求追加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和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为被告,法院没有答应,后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法官赞同了追加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和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为被告的请求。郑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确认:原告供给的工装款收据显现2008年3月4日起原告在**大酒店作业,薪酬表显现向原告发过薪酬。而此刻**大酒店已承揽给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运营,且原告的工牌和相片显现原告是在为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榜首、二项的规则,原告与本案被告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据此,法院判定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付出刘**经济补偿金9200元、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9900元、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23000元,合计42100元。
问题 本案劳作者与哪个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哪一个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劳作联系不明确,诉讼请求就无从谈起,而本案的难点在于劳作者作业的**大酒店在其作业期间不断的替换承揽人,并且每个承揽人都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本案尽管经过协助律师的尽力,终究确认了劳作者刘**与终究一个承揽公司的劳作联系,从而悉数支撑了诉讼请求,充沛保护了劳作者的权益,能够说是完成了成果公平。但作为一名从事法令协助的公益律师,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利益,更应该经过此案重视案子背面一些深层次的法令问题。
自己对此案的观念是:确认原告刘**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存在劳作联系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确认原告刘**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存在劳作联系契合现行法令规则。我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该条在法令上确认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签定劳作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本案中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正是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确认原告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契合现行法令的规则。
2、从原告供给的依据来看,原告与被告**大酒店存在劳作联系的依据更充沛。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依据主要有:1、薪酬表;2、工装款收据;3、**宾馆工牌一个;4、搭档合影相片;5、与**大酒店副总的录音;6、证人证言;7、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签定的承揽协议复印件;8、**大酒店签定劳作合同人员汇总表复印件(该依据为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在别的一案中供给)。从以上原告供给的依据来看,薪酬表和工装款收据上尽管都没有**大酒店的印章,但上面均显现有“**大酒店”的字样。薪酬表上有财务总监吕某的签字,而由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所供给的《**大酒店签定劳作合同汇总表》中也显现有吕某的姓名,由此可见,已然吕某是**大酒店的员工,由其签字的薪酬表显然是实在的。别的证人证言证明自2003年证人应聘到**大酒店时原告就在**大酒店作业,录音依据中有**大酒店副总经理巴某的说话,归纳以上依据,自己以为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大酒店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依据更充沛,更有说服力。
3、原劳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租赁运营(出产)、承揽运营(出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称号未变,在与员工缔结劳作合一起,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此规则,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承揽给其它法人主体运营的,在劳作者并未与承揽的用人单位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劳作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作联系并不发生变化,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依然是用人单位。
4、判别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有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劳作者是否合格,三是劳作者的作业是否是用人单位事务组成部分,四,由谁付出劳作酬劳。本案中前三点毋庸置疑,而关于第四点谁付出劳作酬劳,依据原告供给的薪酬表,上面并没有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反而显现有“**”二字,由此,完全能够确认刘**的薪酬依然是以**大酒店的名义发放。
归纳以上几点,本案中劳作者刘**于2002年6月即到**大酒店作业,作业地址一直是**大酒店,供给的相关依据也都显现有**大酒店,而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才承揽**大酒店,确认刘**与郑州*8宾馆办理有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显现是过错的,时刻上相对立,而**大酒店建立于1997年10月,所以确认劳作者刘与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大酒店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更合理。
跋文:本案一审判定后,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定,提起上诉,因为本案中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华,一起又是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大酒店的担任人,且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又是承揽联系,所以本案不管判定哪个被告承当职责,本案中的老板陈华都将是职责的终究承当者。或许正是这种杂乱的关联性,促进本案终究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结案,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付出劳作者刘**30000元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
法令规则
我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榜首、二项的规则,“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
(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挂号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原劳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租赁运营(出产)、承揽运营(出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称号未变,在与员工缔结劳作合一起,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案情 :刘**,女,汉族,1970年9月7日生,郑州市金水区**镇小*村人。2002年6月刘**经过熟人介绍到**大酒店从事楼层服务员作业,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大酒店也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大酒店原是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的一个部属部分,1997年10月10日**大酒店办理了营业执照,成为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担任人为陈华。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将**大酒店开端对外承揽,并先后承揽给河南省**专卖局劳作服务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开发公司、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四家单位运营,合同承揽期限分别为1998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2000年1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查询发现,除榜首家河南省**专卖局劳作服务公司外,其他三家承揽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陈华,即**大酒店的担任人陈华又另行注册公司后,以所注册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签定承揽合同。
本案劳作者刘**2010年7月因向郑州市**区劳作督查大队投诉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未与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和未交纳社会保险,被**大酒店的担任人陈华口头告诉解雇。被解雇后,刘**以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和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为被请求人分别向郑州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和郑州市**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因为刘**供给的依据都没有相关用人单位的印章,两家裁定委员会都以无依据证明两边存在劳作联系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告诉书。后刘**在协助律师的协助下以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区人民法院申述,并请求追加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和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为被告,法院没有答应,后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法官赞同了追加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和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为被告的请求。郑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确认:原告供给的工装款收据显现2008年3月4日起原告在**大酒店作业,薪酬表显现向原告发过薪酬。而此刻**大酒店已承揽给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运营,且原告的工牌和相片显现原告是在为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榜首、二项的规则,原告与本案被告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据此,法院判定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付出刘**经济补偿金9200元、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9900元、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23000元,合计42100元。
问题 本案劳作者与哪个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哪一个公司存在劳作联系,劳作联系不明确,诉讼请求就无从谈起,而本案的难点在于劳作者作业的**大酒店在其作业期间不断的替换承揽人,并且每个承揽人都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本案尽管经过协助律师的尽力,终究确认了劳作者刘**与终究一个承揽公司的劳作联系,从而悉数支撑了诉讼请求,充沛保护了劳作者的权益,能够说是完成了成果公平。但作为一名从事法令协助的公益律师,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利益,更应该经过此案重视案子背面一些深层次的法令问题。
自己对此案的观念是:确认原告刘**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存在劳作联系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1、确认原告刘**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存在劳作联系契合现行法令规则。我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该条在法令上确认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签定劳作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本案中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正是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确认原告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契合现行法令的规则。
2、从原告供给的依据来看,原告与被告**大酒店存在劳作联系的依据更充沛。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依据主要有:1、薪酬表;2、工装款收据;3、**宾馆工牌一个;4、搭档合影相片;5、与**大酒店副总的录音;6、证人证言;7、郑州**宾馆办理有限职责公司与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签定的承揽协议复印件;8、**大酒店签定劳作合同人员汇总表复印件(该依据为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在别的一案中供给)。从以上原告供给的依据来看,薪酬表和工装款收据上尽管都没有**大酒店的印章,但上面均显现有“**大酒店”的字样。薪酬表上有财务总监吕某的签字,而由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所供给的《**大酒店签定劳作合同汇总表》中也显现有吕某的姓名,由此可见,已然吕某是**大酒店的员工,由其签字的薪酬表显然是实在的。别的证人证言证明自2003年证人应聘到**大酒店时原告就在**大酒店作业,录音依据中有**大酒店副总经理巴某的说话,归纳以上依据,自己以为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大酒店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依据更充沛,更有说服力。
3、原劳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租赁运营(出产)、承揽运营(出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称号未变,在与员工缔结劳作合一起,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此规则,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承揽给其它法人主体运营的,在劳作者并未与承揽的用人单位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劳作者与原企业之间的劳作联系并不发生变化,河南省**大厦有限职责公司**大酒店依然是用人单位。
4、判别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有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劳作者是否合格,三是劳作者的作业是否是用人单位事务组成部分,四,由谁付出劳作酬劳。本案中前三点毋庸置疑,而关于第四点谁付出劳作酬劳,依据原告供给的薪酬表,上面并没有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反而显现有“**”二字,由此,完全能够确认刘**的薪酬依然是以**大酒店的名义发放。
归纳以上几点,本案中劳作者刘**于2002年6月即到**大酒店作业,作业地址一直是**大酒店,供给的相关依据也都显现有**大酒店,而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才承揽**大酒店,确认刘**与郑州*8宾馆办理有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显现是过错的,时刻上相对立,而**大酒店建立于1997年10月,所以确认劳作者刘与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大酒店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更合理。
跋文:本案一审判定后,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定,提起上诉,因为本案中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华,一起又是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大酒店的担任人,且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厦有限公司又是承揽联系,所以本案不管判定哪个被告承当职责,本案中的老板陈华都将是职责的终究承当者。或许正是这种杂乱的关联性,促进本案终究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结案,郑州**宾馆办理有限公司付出劳作者刘**30000元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