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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劫匪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6:21
[案情]2010年5月16日,朱某在外出取货、正常骑车的过程中,忽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朝其驶来,坐在上面的男人将朱某身上的挂包抢走,并飞快地驾车脱离。朱某立刻骑车追逐,由于速度太快,成果与摩托车相撞,致抢其包的两位男人坠车, 其间一个当场逝世,别的一人则受重伤。[不合]司机撞死动匪应当确定为过错致人逝世仍是正当防卫?榜首种定见以为,司机撞死动匪应当确定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有必要有不法损害行为的发作,而且行为有必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是自已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朱某的挂包被迫匪抢走,其产业利益现已遭到不法损害,朱某在驾车追回其产业的一起,撞死了劫匪,应当是归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第二种定见以为,司机撞死动匪是一种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许现已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形成的别人逝世。司机在驾车追逐劫匪时,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会撞死劫匪,这种行为应当确定为一种过错致人逝世的行为。[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首要,朱某撞死动匪的行为契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几个构成要件。榜首,朱某损害了劫匪的生命权,而且在客观上,朱某的骑车追逐行为与动匪的逝世之间具有因果联络。第二,过错致人逝世是一种过错行为,其间过错又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朱某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错。由于依据一般人的判别,朱某在骑车追逐劫匪的过程中,车速过快,其应当可以预见到这一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而且可以防备某种风险的发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才导致了损害成果的发作。所以朱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致人逝世行为。其次,朱某驾车撞死劫匪不能确定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榜首,要构成正当防卫,有必要是不法损害行为正在发作。劫匪损害的是朱某的产业利益,并没有损害朱某的人身权,朱某驾车追逐劫匪时,劫匪现已将挂包抢到,其损害产业的行为现已中止完毕,不归于不法损害正在发作的状况。第二,正当防卫的另一个要件便是不能显着超越必要的极限。朱某由于其一个挂包被抢,就驾车追逐,形成了劫匪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与生命权相比较,产业权应当处于其次,朱某形成的严重后果现已显着超越了必要的极限,不能确定为是正当防卫。最终,对朱某的行为以过错致人逝世予以确定,是一种严厉适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假如对正当防卫予以乱用,则会形成受害者为了维护本身的权益而过火损害别人的利益,对社会发作一种负面影响。将朱某的行为确定为过错致人逝世,也能避免更多的不法行为发作。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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