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格投标人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3:33最近笔者接连几回遇到因有投标人不完全具有投标文件规则的合格投标人有必要具有的条件而形成废标的状况发作,致使项目投标失利。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形成这种状况发作的原因有如下两类:
榜首,投标人的确不具有投标文件规则的条件。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另一软件开发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部级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投标人并未取得该类证书却仍是递送了投标文件,终究当然被废标。
第二,投标人实际上具有投标文件规则的合格投标人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供给相应证书。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证书,而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供给该证书复印件,但从有关网站上能够查到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对这种状况是否应该报废标处理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有评标专家以为,已然投标文件规则评标委员会只依据投标文件自身的内容来断定投标文件的呼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依据,其投标文件中没有供给相关证明资料,天然应该废标。也有评标专家以为,已然经过其他途径能够承认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天然应认可他的投标资历。笔者根本赞同榜首种观念。
首要,评标专家没有责任为投标人查找各种资质,并且也没有这么多时刻。其次,有些资质能够查到,如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些资质在网站等途径则是查不到的,如各省市颁布的《软件企业证书》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假如查到的给予认可,那么查不到的怎么处理?由于也有或许该投标人的确具有这种资质,假如不认可的话,是否也存在不公正?在安排评标过程中,对这种状况怎么处理?可否让投标人弥补供给?
针对这种观念,争辩也反常剧烈。有评标专家以为,投标文件规则:“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检查、点评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别离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弄清”,所以评标专家能够要求投标人递送弥补资料,以证明他是否具有该资历(该投标人或许的确具有该资历)。但有评标专家立刻进行辩驳,以为投标文件还规则:“投标人的弄清不得改动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假如因投标人递送弥补资料而使他从不合格投标人变成合格投标人,当然是归于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实质性改动是不允许的。笔者也赞同此观念,由于经弥补资料才干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资料明显不能承受,不然投标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由于已然资历资料能弥补,那其他资料为何不能弥补?如计划、报价等等,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