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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账务处理将如何影响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0:57

关于大多数的出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出产制作及出售过程中最主要的根底物料,在企业日常的出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作存货丢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丢失有关增值税税务谋划问题进行一些评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则,非正常丢失的购进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丢失是指出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丢失,包含自然灾害丢失,因办理不善而形成的货品偷盗、发作腐烂蜕变等丢失和其他的非正常丢失。尽管税法规则非正常丢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管帐上关于存货非正常丢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能够对增值税发作不同的影响。
下面经过举例来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关于存货非正常丢失增值税税务谋划的影响。
【事例】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货品运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出产用原资料,该批原资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资料因为办理不善蜕变导致无法运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整理后作价出售,获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定甲企业的管帐处理如下:
第一种管帐处理办法
(1)转入整理时
借:待处理产业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00
贷:原资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2)获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待处理产业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3)结转整理损益
借:经营外开销                1084530
贷:待处理产业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84530
剖析:依照上述管帐处理办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资料悉数转入整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资料悉数发作丢失,因而与该批原资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悉数转出,不得抵扣。一起企业在将原资料整理出售时获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核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但是事实上,企业在将原资料变价时获得收入10万元,咱们能够以为该批原资料并不是悉数发作丢失。由此能够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作非正常丢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关于获得的整理收入部分则能够以为未发作丢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清晰的规则,只需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丢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管帐处理办法
(1)转入整理时
企业实践发作的存货非正常丢失金额=1000000-100000/(1 17%)=914530(元)
存货非正常丢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
企业实践发作丢失时,按扣除获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产业损溢。
借:待处理产业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70000
贷:原资料                    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5470
(2)获得变价收入时,将获得的变价收入确以为“其他事务收入”,一起结转该部分原资料的本钱计入“其他事务开销”。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事务收入                  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借:其他事务本钱                 85470
贷:原资料                    85470
(假定本例华夏资料按本钱价出售)
剖析:比较第一种管帐处理办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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