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逝世,另一方有权力承继遗产吗?
未按《
婚姻法》的规则处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逝世的,另一方是不能以爱人身份建议自己享有承继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但是有一种状况破例,假如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现已开端同居的,因为法律承认他们的现实
婚姻关系,因而,生计的一方能够作为死者的爱人承继遗产。当然,假如逝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言的方式将遗产的悉数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计的一方彻底有权力承继这份遗产。
参阅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