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0:38在我国想要成为合法有用夫妻关系,那么需求处理相应的挂号手续。相同的,要是想免除婚姻关系的话,也是需求处理挂号手续的。不过,你知道处理离婚挂号需求哪些手续吗?针对不同的离婚方法,离婚手续肯定是不一样的。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处理离婚挂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程序
依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挂号方法》的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处理离婚挂号。离婚挂号是夫妻两边自愿离婚的有必要程序。它是由婚姻挂号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处理的。 处理离婚挂号的机关,在乡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两边自愿离婚,并对和产业处理达成协议的,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挂号。
离婚挂号的程序,可分为请求、检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请求
要求离婚的男女两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证明和《结婚证》,一起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手续。两边任何一方,都不能托付别人代理离婚手续。两边要依照婚姻挂号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请求书。
2.检查
婚姻挂号机关的作业人员在承受当事人离婚请求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则,向当事人讲清楚。两边当事人应当照实告诉有关状况;
作业人员在检查中有必要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请求人两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假如发现两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挂号,告诉经过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的确处于两边自愿。包含是否出于偶然争论,一时愤慨,是否一方或第三者诈骗或许钳制他方而获得的外表赞同;是否两边为了到达躲避法令或许方针的意图,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恰当处理。包含子女归哪一方抚育;的担负是否合理;抚育费给付方法是否稳当;两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产业问题是否已有恰当处理。包含对两边夫妻一起是否合理;两边对个人产业有无纠葛;一起日子所负的是否现已清偿,假如一起产业缺乏清偿;那么往后怎么清偿。
(5)假如一方日子确有实际困难,两边是否就经济协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方法是否稳当。
3.挂号
挂号是离婚挂号作业的最终环节。婚姻挂号机关只要在查明两边的确在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才干发给《》,回收《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现已合法免除的依据。假如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两边自愿,或在子女和产业问题还有争论,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处理离婚挂号,一起奉告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诉讼案子及离婚案子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子相同,离婚案子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预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定。
审理前的预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承受原告申述,决议受理案子今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确保案子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子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预备作业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结束审判前的预备作业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合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子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子的判定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子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法主要是有揭露审理和不揭露审理。一般民事案子以揭露审理为准则,不揭露审理为弥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除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揭露进行。离婚案子,触及商业秘密的案子,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子一般也揭露审理,但假如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其决议权在于人民法院。法令之所以规则 “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能够不揭露审理”,是因为离婚案子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触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而,假如当事人请求不揭露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答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揭露审理的,应当布告当事人名字、案由和开庭的时刻、地址。布告能够粘贴于人民法院的布告栏,也能够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作业单位粘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告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告案由,宣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奉告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问询当事人是否提出逃避请求。 开庭审理前的预备作业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依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说;
(二)奉告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依据和视听材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提出新依据,并且当事人经法庭答应,能够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是法庭争辩。法庭争辩依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话;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争辩;
(三)相互争辩。法庭争辩完结后,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的先后次序咨询各方最终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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