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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3:06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原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最低工资规则》(部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开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证低收入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效果,促进社会调和开展,经省政府赞同,决议对我省现行最低工资规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规范和小时最低工资规范别离调整为:(适用范围见附件)
    1、一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规范(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规范(9元/小时);
    2、二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规范(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规范(7.9元/小时);
    3、三类行政区域:
    月最低工资规范(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规范(6.8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规范不包括员工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员工个人应当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付出。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规范从2010年7月1日起履行。
    三、依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别离履行相应的最低工资规范。本告诉下发后30日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发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规范、小时最低工资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规范的宣扬,催促用人单位严厉履行最低工资保证制度。对用人单位履行《最低工资规则》状况加强监督查看,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对违背《最低工资规则》付出给劳作者的劳作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差额部分;逾期不付出的,按照《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责令用人单位按敷衍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作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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