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论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5:45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关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审阅,承认下级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判定、裁决是否精确,是否应发作法令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1]死刑判定对一个自然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众所周知,笔者以为无须多说,而作为死刑案子的最终一道维护屏障的死刑复核程序之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了。因为准则规划、程序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使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诉讼程序日益遭到广泛的质疑。跟着近些年来许多“枪下留人”案的发作,更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众矢之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本文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测验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
二、死刑复核程序之“现在时”
(一)死刑案子的核准权问题
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归谁一切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议着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准则规划和程序运作。那么,我国现行法令对死刑案子的核准权是怎么进行分配的呢?且看如下分化: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批改)》(1996年3月17日公布、施行)。该法榜首百九十九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条第1款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条第2款规则:“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则:“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核准。”
第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则杀人、强奸、掠夺、爆破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子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告诉”的方式别离颁发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和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违法判处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并于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子的告诉》,告诉指出: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施行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子外,各地对刑法分则榜首章规则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则的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第八章规则的贪污贿赂判处死刑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赞同后,仍应报本院核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违法在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则的违法,判处死刑的案子(本院判定的和涉外的在外)的核准权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8年9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1款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外。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关于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审阅,承认下级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判定、裁决是否精确,是否应发作法令效力的特别审判程序。[1]死刑判定对一个自然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众所周知,笔者以为无须多说,而作为死刑案子的最终一道维护屏障的死刑复核程序之重要性,更是自不待言了。因为准则规划、程序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使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诉讼程序日益遭到广泛的质疑。跟着近些年来许多“枪下留人”案的发作,更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众矢之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本文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测验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进行重塑。
二、死刑复核程序之“现在时”
(一)死刑案子的核准权问题
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归谁一切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议着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准则规划和程序运作。那么,我国现行法令对死刑案子的核准权是怎么进行分配的呢?且看如下分化: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批改)》(1996年3月17日公布、施行)。该法榜首百九十九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条第1款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条第2款规则:“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则:“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核准。”
第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则杀人、强奸、掠夺、爆破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子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告诉”的方式别离颁发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和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违法判处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并于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子的告诉》,告诉指出: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施行之日起,除本院判处的死刑案子外,各地对刑法分则榜首章规则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则的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第八章规则的贪污贿赂判处死刑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赞同后,仍应报本院核准。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违法在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则的违法,判处死刑的案子(本院判定的和涉外的在外)的核准权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1998年9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1款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