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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中止工伤认定怎么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0:17
一些劳作联系是现实存在,但由于两边都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联系,在发作工伤的时分用人单位就不愿供认劳作联系存在,导致劳作者在受伤之后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劳作联系存在争议间断工伤承认怎么做?听讼网小编给出下面定见。
劳作联系存在争议间断工伤承认怎么做?
先请求劳作争议裁定,承认劳作联系。
劳作和社会保证部
《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
劳社部发[2005]12号
五、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引发争议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并不必定导致工伤承认程序的间断。
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是否间断工伤承认程序,应当分不同状况来承认。
第一种状况,员工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在工伤承认程序发动前并未进入法定处理劳作联系争议程序的。这种状况下,社会保险部分不能简略以存在劳作联系争议为由就间断工伤承认程序,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承认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根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具有承认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应当就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进行承认。若能承认劳作联系是否存在,则可继续进行工伤承认程序,无需间断工伤承认;若无法承认劳作联系是否存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发现劳作联系存在争议且无法承认的,应奉告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此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告诉请求工伤承认的当事人。劳作联系依法承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承认请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部分自收到收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康复工伤承认程序。”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应奉告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此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告诉请求工伤承认的当事人。
第二种状况,员工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在工伤承认程序发动前现已进入法定处理劳作联系争议程序的。因劳作联系争议现已进入了法定处理程序,若机械的根据上述“劳作行政部分具有承认劳作联系职权”而要求在工伤承认程序中承认劳作联系,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糟蹋。加之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承认的条件,若不间断工伤承认程序,亦有可能会由于等候劳作联系争议处理的成果而导致工伤承认程序超越法定期限,故劳作行政部分应间断工伤承认。《山东省工伤承认作业规程》对此亦有相关规则。《山东省工伤承认作业规程》第十条规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期间的,间断工伤承认并向请求人出具工伤承认间断告诉书”。该条特别强调了存在劳作联系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期间的”才干间断工伤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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