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6:49因在网站上发布声明称竞争对手是冒牌产品,德国诺托·弗朗克世界集团在华子公司诺托·弗朗克修建五金(北京)有限公司被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以商业诽谤为由诉至法院。温州诺托公司要求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中止侵权、补偿损失、赔礼道歉。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删去侵权声明、在网站上赔礼道歉、补偿经济损失三万元。
2007年7月6日,某社区网站在企业资讯栏目刊登《声明》,该声明榜首段运用加粗字体称:“诺托·弗朗克公司为德国诺托·弗朗克世界集团在华仅有全资子公司,温州诺托公司及其所出售产品与德国诺托(ROTO)无关。我国商场呈现的任何其他所谓‘我国诺托’牌或‘诺托’、‘NUOTUO’牌产品归于冒牌产品”,下方有“诺托我国”、“ROTO及图”标识及含有诺托˙弗朗克公司优势、方针及其产品等内容的介绍。该《声明》注明来历为诺托·弗朗克公司。
温州诺托公司以为,《声明》中的“冒牌”一词对该公司及其产品有贬损竞争对手及其产品之意,会使读者对被贬损的企业及其产品发生负面形象,对公司的商业诺言形成了危害。
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辨称该公司所作《声明》的原因在于温州诺托公司在商场上长时间制作混杂,意图是为差异混杂,并非对其进行商业诽谤。“诺托”、“NUOTUO”不是温州诺托公司的商标,也非其专有称号,相关大众不会以为《声明》毁损了温州诺托公司的商业诺言。
法院以为,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与温州诺托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公平竞争。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诺托·弗朗克公司发布《声明》应当留意防止有损竞争对手名誉的言辞,留意相互尊重,诺托·弗朗克公司明知“归于冒牌产品”一语关乎运营者商场名誉及其企业形象,仍凭借媒体予以揭露发布,已给温州诺托公司的商誉及商场运营形成不良影响,构成商业诽谤。
此外,法院还表明,温州诺托公司是否存在在先危害诺托·弗朗克公司正当权益问题,不能成为诺托·弗朗克公司可以对温州诺托公司施行涉案侵权行为而不承当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两边如有争议理应采纳合法方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