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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逃税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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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金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1、唆使、协助交税人或许扣缴义务人施行逃税行为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交税机关的工作人员与交税人员或许扣缴义务人相勾结,一起施行逃税行为的,建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一起冒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归于幻想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对本条第三款的处分阻却事由的了解:
(1)任何逃税案子有必要通过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许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只需行为人补缴了应交税款和滞纳金,不管税务机关是否给予行为人行政处分,均不能再追查行为人刑事责任。
(3)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则期限而不接受处理的,司法机关才干追查行为人刑责。
(4)二次指因逃税遭到行政处分后又逃税而再次被给予行政处分,才否定处分阻却事由的建立。
(5)关于处分阻却事由的规则,不适用于交税人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缴交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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