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5:12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的告诉
姑苏国税函〔2004〕1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4〕390号)层转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的告诉
各省辖市、姑苏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弥补告诉
国税函〔2004〕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和交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弥补告诉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含转让股票或股份)生意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则履行。股权转让人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或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事务问题的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则履行。出资方应共享的被出资方累计未分配赢利和累计盈利公积应确以为出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防止对税后赢利重复交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核算出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答应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则,企业已提取减值、贬价或坏帐预备的财物,假如有关预备在申报交税时已调增应交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财物而冲销的相关预备应答应作相反的交税调整。因而,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悉数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曩昔已冲销并调增应交税所得的坏帐预备等各项财物减值预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交税所得,添加未分配赢利,转让人(或出资方)按享有的权益比例确以为股息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