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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0:44
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略商业隐秘胶葛案(转载)
2006年09月08日
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及侵略商业隐秘胶葛案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托付代理人:余利强,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省南海市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吴帮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干部。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作专利侵权及侵略商业隐秘胶葛,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使用我公司的商业隐秘,向我公司的出售网络中出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出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略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隐秘。恳求判令被告间断侵权,毁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当本案的悉数费用。被告辩称:1、我公司具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别人的产品和已有技能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吊销恳求,其间包含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检查,法院应当间断审理本案。3、原告的出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能够找到,是揭露的。原告的诉讼恳求无理,应当驳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规划专利申请,1997年5月14日被布告,5月21日被颁发外观规划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维护规划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明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规划为直立式。上部的储水瓶外形为通明的头盔形,经过通明储水瓶可见到内有一圆柱形净化器,净化器后边竖立一条圆管状的排气管。从储水瓶前部与圆柱形的瓶体上端是半圆孤状的凸檐,凸檐上有两个小圆形保温、加热指示灯,下面有专心形的出水开关;从立体图看瓶体正面,两边向内凹的曲面,瓶底下部有一条平行线,底前有一凸出的三个半圆弧形花辨式的接水盘,其内为竖条图画;后视图可看到储水瓶上部心形盖子的形状,盖子边际有4个长方孔,底座上面右侧规划了竖向长条状的电源开关和电源接线孔;右视图所表明的瓶体置于储水瓶的凸檐即“头盔”帽檐的后边,凸檐的全体形状为近似帽檐状,檐尖略低,与瓶体构成60度角,外表可见到指示灯,底座与接水盘连为一体。被告家乐仕公司出产的电热开水瓶与原告富士宝公司的外观规划专利相比较:1、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为同一类。2、被控产品的储水与专利产品的储水瓶均是头盔形的通明体,两者的视觉形状近似。3、被控产品瓶体的形状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形状相近似。4、被控产品的瓶体凸檐规划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凸檐规划相近似。5、中心指示灯的规划方位相近似。二者差异在于:1、被控产品的顶部为非通明资料制造的水盖;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与专利产品不同。2、被控产品的瓶体有装修图,专利产品的瓶体没有装修图。经寻求两边当事人的定见后,法院依法托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关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能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出产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96308427.5外观规划专利相近似。原告富士宝公司多年来投入资金、人力和物力,经过选用一系列的营销、奖销、回扣等办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沈阳天虹电器经销部、北京银河物资供应站、山东淄博联华百货站等83个一级经销单位;北京怀柔县百货大楼、北京房山县商业大楼等500个二级出售网点,构成了一个较大规划的出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运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办法,包含对知悉公司出售网络的出售人员常常进行保密教育,清晰保密责任,并制定职工手册,注明“对公司的事务隐秘、技能资料以及作业会议记录等均视为商业隐秘,不得向外走漏,违者遭到严肃处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1996年的出售额是1亿元,1997年为68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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