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9:38
【案情】
在车辆单双号限行的一起,“单双拼车”的状况也悄然而生。张先生与李女士便是一对“单双拼车”的同伴,二人“拼车”上下班。在2010年7月10日,轮到张先生开车载李女士上班,因为张先生在头天晚上喝酒过多,身体不适,张先生便让李女士帮助开车,但李女士对张先生的车不了解,开始时回绝了李先生的要求,后在张先生再三要求下,李女士容许替张先生开车。途中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形成受害人陈某受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有20000多元,保险公司以张先生的车辆未续交交强险、事端车辆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回绝补偿。
【不合】
“拼车”发作交通事端,职责主体怎么确认?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由事端车辆的所有人即张先生担任补偿。
第二种观念以为,由张先生与李女士一起补偿陈某的丢失。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应当有张先生与李女士一起补偿因交通事端形成陈某的丢失。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一方面,张先生与李女士为了自己方便,采纳“拼车”上、下班的行为,自身便是一种躲避国家法令、方针的行为;另一方面,张先生作为事端车辆的车主,本应当日由其开车,但因其喝酒过量形成身体不适,遂要求不了解其车功能的李女士帮其开车,在片面上存在差错,而李女士明知自己对张先生的车辆各方面都不了解依然驾驭,其片面上亦存在差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所以张先生与李女士应当对其因差错而形成第三人的丢失予以补偿。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在车辆单双号限行的一起,“单双拼车”的状况也悄然而生。张先生与李女士便是一对“单双拼车”的同伴,二人“拼车”上下班。在2010年7月10日,轮到张先生开车载李女士上班,因为张先生在头天晚上喝酒过多,身体不适,张先生便让李女士帮助开车,但李女士对张先生的车不了解,开始时回绝了李先生的要求,后在张先生再三要求下,李女士容许替张先生开车。途中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形成受害人陈某受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有20000多元,保险公司以张先生的车辆未续交交强险、事端车辆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回绝补偿。
【不合】
“拼车”发作交通事端,职责主体怎么确认?
第一种观念以为,应由事端车辆的所有人即张先生担任补偿。
第二种观念以为,由张先生与李女士一起补偿陈某的丢失。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应当有张先生与李女士一起补偿因交通事端形成陈某的丢失。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一方面,张先生与李女士为了自己方便,采纳“拼车”上、下班的行为,自身便是一种躲避国家法令、方针的行为;另一方面,张先生作为事端车辆的车主,本应当日由其开车,但因其喝酒过量形成身体不适,遂要求不了解其车功能的李女士帮其开车,在片面上存在差错,而李女士明知自己对张先生的车辆各方面都不了解依然驾驭,其片面上亦存在差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所以张先生与李女士应当对其因差错而形成第三人的丢失予以补偿。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