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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应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21:34
网友发问:
我是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合同,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其中有甲方购买首要设备200万元,其他资料和设备由我企业供给怎么确认计税营业额?
律师回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则: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外,纳税人供给修建业劳务(不含装修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资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含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
需求留意的是,原《细则》第十八条规则:纳税人从事修建、补葺、装修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怎么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原资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本次修订后对建造方供给的设备的价款也能够扣除。假如说甲方供给的是修建资料(如:钢材、沙石等)还应包含在营业额中。假如“设备”是施工企业供给的,也包含在营业额中。就您上述所说的“甲方购买首要设备200万元”能够不包含在营业额中。
对装修劳务还有规则。附: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修建安装企业将其承揽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修建安装企业供给施工技能、施工资料并担任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员工供给,施工企业依照其供给的工程量与该修建安装企业一致结算价款。依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则,施工企业供给的施工劳务归于供给修建业应税劳务,因而,对其获得的收入应依照“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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