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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被要求去外地上班应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3:57
事例:陈小姐怀孕期间,所供职的工艺品公司发出通知:“公司已搬迁至外地,一切职工可选择去外地新址签到上班或多收取一个半月的薪酬为作经济补偿后完毕劳作联系”。陈小姐不愿意主动离任,也不愿意收取补偿,被公司以为劳作联系现已完结。为此,陈小姐诉至法庭求助。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小姐获薪酬、薪酬差额、住院医疗费和加班费计5.9万元的的一审判决。
陈小姐因所供职的公司在其怀孕期间让其“自愿离任”,在裁定未处理的情况下诉至法庭,提起公司付出拖欠的薪酬、报销生育医疗费等诉请。陈小姐称,自己在上海一工艺品公司任业务经理,月薪酬4500元,2007年8月怀孕后,9月份薪酬被降至4000元。接着,薪酬又被调整为2300元,别的,工作岗位由业务经理互换至前台。并在12月20日强逼辞去职务。公司奉告,如不写辞去职务书的话将不发放当年11、12月的薪酬,不必再上班。12月24日(周一),当自己正常去上班时,发现公司大门已锁,问询获悉公司已搬至他处。
工艺品公司称2007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布告,奉告一切职工,公司在上海办事处将于当年12月19日完毕,一切职工可选择去外地新址签到上班或多收取一个半月的薪酬为作经济补偿后完毕劳作联系。其时陈小姐要求收取薪酬及补偿,却回绝签字。后因陈小姐未到外地新址签到,故两边间的劳作联系实践上已于2007年12月30日停止。现两边无任何联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便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亦不得免除与该劳作者间的联系。法院以为,工艺品公司称因遇动迁问题需迁至外地,故要求整体职工至外地上班,其实质即系因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而导致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在此情况下,工艺品公司应与劳作者就劳作合同内容的改变进行洽谈,但工艺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陈小姐就实践用工地的改变进行过洽谈。而即便就此事与陈小姐进行过洽谈,其关于其已经过布告奉告整体职工如未在2007年12月30日前至外地新址签到即视为主动离任,而陈小姐未按时签到而自当日起两边间劳作联系亦完结的建议,亦因此刻陈小姐处于孕期不能成立。工艺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尔后其施行过其他免除与陈小姐间劳作联系的行为,故对工艺品公司关于两边间劳作联系已于2007年12月30日完结的建议不予采信,一起采信陈小姐关于两边间劳作联系至今仍存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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