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8:19
海事行政强制履行包含哪些,海事行政强制是什么意思呢,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剖析是什么呢,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定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的理由。
海事行政强制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没有给出专门的行政强制概念,而是将其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别离进行界说。据此,海事行政强制分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则能够看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履行的一起点包含:一是职权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履行都来自法令、法规授权;二是行为的强制性,海事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保证施行。尽管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履行具有上述一起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首要包含:一是施行的法定理由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作、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是根据相对人回绝实行行政决议设定的责任;二是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程度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力的束缚,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是对相对人权力的掠夺,后者比前者严峻得多;三是所在的行政程序阶段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中间性、程序性、临时性的特色,它往往处在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则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终一个阶段。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剖析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之所以难以界定,其底子原因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必要具有“物理性”特征存在争议。这一争辩假如得不到处理,会直接影响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行为的“物理性”特征源于学者将行政行为分为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以为“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有学者将是否具有“物理性”特征作为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决议的重要规范,以为行政强制措施有必要是“发作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仍是实力行为”。可是也有学者以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不能简略地理解为仅限于直接运用物理力气直接强制,也包含以物理力气为后台迫使当事人自动实行责任”,“仅从物理性特色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定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从理论研讨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外没有成例,我国学者往往将其
与国外的即时强制造附近研讨,从而将“物理性”这种本属于即时强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强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特有的一个行政法概念,学者对其特征的归纳也各有不同,除了单个教材将“物理性”作为强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无此表述。
二是,从《行政强制法》法第2条、第9条的规则来看,首要,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规模是广泛的,既能够是为了防备、防止违法行为或晦气结果、风险状况的发作,也能够是为了操控违法行为、晦气结果和风险状况的延伸与扩展,还能够是为了调查取证和履行的便当;其次,界说中所言的“暂时性操控”,着重的是一种所要到达的状况,只需行政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和产业到达了预期操控的作用,不管是否施加了物理性力气,此种行为就应视为行政强制措施,比方差人的传唤并未对相对人施加任何详细的物理性力气;最终,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不必定具有物理性,而行政强制履行却是具有物理性的动态进程。
三是,从《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其重在控权,假如将是否做出“物理性”动作来界定行政强制措施,必然极大的缩小其规模,进而使一些行为不能被行政强制法所束缚,晦气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由于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发布强制性很强的“指令性”行为,比方海事办理中的责令制止离港、责令驶向指定地址等,假如仅以不具有“物理性”而将其扫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将无从规制,相对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经过上面的文章介绍信任您现已知道了您问题的答案了,假如有的时分面临的问题并不简略的话,欢迎您来咨询听讼网律师们,咱们将会用专业的常识全力的回答。
海事行政强制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没有给出专门的行政强制概念,而是将其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别离进行界说。据此,海事行政强制分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则能够看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履行的一起点包含:一是职权的法定性,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履行都来自法令、法规授权;二是行为的强制性,海事行政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台保证施行。尽管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履行具有上述一起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首要包含:一是施行的法定理由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作、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是根据相对人回绝实行行政决议设定的责任;二是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程度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力的束缚,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是对相对人权力的掠夺,后者比前者严峻得多;三是所在的行政程序阶段不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中间性、程序性、临时性的特色,它往往处在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而海事行政强制履行则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终一个阶段。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物理性”特征剖析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之所以难以界定,其底子原因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必要具有“物理性”特征存在争议。这一争辩假如得不到处理,会直接影响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界定。
行政行为的“物理性”特征源于学者将行政行为分为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以为“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有学者将是否具有“物理性”特征作为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决议的重要规范,以为行政强制措施有必要是“发作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仍是实力行为”。可是也有学者以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不能简略地理解为仅限于直接运用物理力气直接强制,也包含以物理力气为后台迫使当事人自动实行责任”,“仅从物理性特色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失于片面”。
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特征,但并必定体现为直接的“物理性”,理由有三:
一是,从理论研讨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在国外没有成例,我国学者往往将其
与国外的即时强制造附近研讨,从而将“物理性”这种本属于即时强制的特征加于行政强制措施身上;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国特有的一个行政法概念,学者对其特征的归纳也各有不同,除了单个教材将“物理性”作为强制措施的特征外,大多教材都无此表述。
二是,从《行政强制法》法第2条、第9条的规则来看,首要,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规模是广泛的,既能够是为了防备、防止违法行为或晦气结果、风险状况的发作,也能够是为了操控违法行为、晦气结果和风险状况的延伸与扩展,还能够是为了调查取证和履行的便当;其次,界说中所言的“暂时性操控”,着重的是一种所要到达的状况,只需行政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的人身和产业到达了预期操控的作用,不管是否施加了物理性力气,此种行为就应视为行政强制措施,比方差人的传唤并未对相对人施加任何详细的物理性力气;最终,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不必定具有物理性,而行政强制履行却是具有物理性的动态进程。
三是,从《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其重在控权,假如将是否做出“物理性”动作来界定行政强制措施,必然极大的缩小其规模,进而使一些行为不能被行政强制法所束缚,晦气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由于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发布强制性很强的“指令性”行为,比方海事办理中的责令制止离港、责令驶向指定地址等,假如仅以不具有“物理性”而将其扫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将无从规制,相对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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