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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二手房买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0:30
依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的产业,在婚姻免除时,应由夫妻两边来分配,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侵吞共有的产业。在二手房生意时,稍不留神,购房人所签的二手房生意合同就会由于二手房主人的婚姻变故而导致无效,所以,在进行二手房生意时要对各方面的状况做一个查询了解。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有的二手房主人因婚姻变故,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先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贱价或较廉价的价格与二手房购买人签定房子转让协议。这类状况大体归为两类:
一、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
这样的状况较为简单处理,购房人应该请夫妻二人一起与其签定房子转让协议。假如夫妻一方不出头签字,则应该让不来的一方给签字的一方授权,此授权应该让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夫妻共有的房产,只要在夫妻二人一起赞同下签定的转让协议方为有用,不然在法令手续上不完善,协议无法令效力,最终在产权过户时会遇到妨碍。
二、房产证上虽没有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
这种状况较为杂乱,针对夫妻的共有产业两边都有权力享有收益权这一准则,购房人应该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一起在二手房生意合同书上签字,以示赞同转让。这样做看似费事,实际上能够防止不必要的危险,不然假如签了转让协议,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赞同,她(他)就会想方设法阻挠购房人处理产权过户手续
假如夫妻一方不在国内,就要请签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托付书或赞同函赞同转让其二手房,假如不在的一方连托付书或赞同函也没有的话,最好请签字一方,当然也应该是房产权属证有其名字的一方,出具确保函,确保其房产的转让是其夫妻一起赞同的,并确保对此引起的全部结果承当法令责任。这份确保书实际上也是一个试金石,假如签字的一方连确保函也不敢出的话,这就证明里边一定有问题,那么购房人就应该警惕,这个二手房究竟该不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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