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药物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6:39上诉人(原审原告)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A座27层2705、2706室。
法定代表人吕德斌,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张仲和,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健康,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药物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华苑工业区火炬大厦626室。
法定代表人毕楷,院长。
托付署理人赵保东,天津市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李金满,天津市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巨能公司)因技能转让合同胶葛统辖权贰言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455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是因转让新药临床批文而引起的合同胶葛是过错的。本案实为因技能转让而引发的胶葛,因而,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过错,恳求裁决本案由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本院经审查以为, 本案两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为技能转让合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能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纪要》第24条规则,当事人对技能合同的实行地址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技能转让合同以受让方所在地为实行地。本案两边当事人签定《一类新药加替沙星原料药及制剂技能转让协议书》后,巨能公司按照约好支付了部分技能转让费,天津药物研究院向巨能公司移交了一份“加替沙星组成操作方法”,并对组成工艺作了介绍,合同已开端实行。但该协议书未清晰约好合同的实行地,作为合同受让方的巨能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合同的实行地。由于巨能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所以,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由天津药物研究院所在地法院统辖于法无据。
综上,一审裁决确定现实、适用法律均有过错,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二)、(三)项、榜首百五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吊销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9455号民事裁决书。
二、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
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由天津药物研究院担负(于本裁决收效七日内交纳)。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 陈锦川
审判员 任忠萍
署理审判员 焦彦
二○○五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书记员 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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