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遗失后债务人可以否认借条内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2:59[案情]王某与夏某常有来往。王某建议,2003年3月,夏某因帮朋友筹钱,向王某告贷6000元,并由夏某向王某出具了借单。现王某恳求夏某归还欠款6000元。夏某答辩称,向王某出具6000元的借单现实,但该款是王某用来出资合伙经商的,因为其时夏某经管现金,所以由夏某向王某出具借单以作凭据。合伙期间,该款已交王某出去谈生意被别人骗走了,夏某只附和承当亏本的一半,即付出王某3000元。庭审中,王某因丢失了借单而未能供给该依据。
[不合]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提出夏某向其告贷,并向其出具了借单,夏某对王某提出的借单,表明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4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说及其托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供认的对己方晦气的现实和认可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供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人民法院对本案夏某认可的借单应予以供认,而假贷案子中,借单是直接依据,该依据能够证明王某建议的夏某告贷的现实。夏某提出该款是王某的出资款,归于新的建议,该建议应由夏某举证,夏某举证不能,其建议不予支撑。为此,法院应判定夏某归还王某欠款6000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的建议没有其他依据,尽管夏某认可王某提出的借单,但否定了借单的内容,对王某建议的告贷现实不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76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只要自己陈说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依据的,其建议不予支撑。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在外。为此,王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鉴于夏某认诺王某部分诉讼恳求,法院可径自按照夏某的认诺判定夏某归还王某3000元。
[分析]笔者以为: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的建议,只要其自己的陈说,而不能供给其他相关依据,其建议只要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予以支撑,且对方的认可是指悉数认可。假如对方当事人部分认可一方当事人陈说的现实,该一方当事人无须就认可的现实举证,可是,在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现实依然未得到证明。对悉数待证现实存在与否,裁判者依然不能取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只要当事人悉数认可,法院能够对整个案子取得盖然性程度较大的心证时,才干支撑其建议。
本案夏某认可借单方式,但否定借单所裁内容的其实性,在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被认可的借单方式依然未得到证明,仅仅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准则下的一种推定,且现夏某对借单所载内容提出异议,对该依据不该认定为夏某的认可。所谓认可,是指认可方的陈说与对方当事人建议的现实或依据完全一致,此刻才发生对方当事人免予举证的职责。本案借单尚存在疑义,在没有其他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法官更不能对王某建议的告贷现实的存在与否取得高度盖然性的心证,为此,王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
考虑到夏某尽管否定了告贷的现实,并提出王某与夏某是合伙联系,但认诺王某3000元的付款恳求。认诺不同于自认,认诺是指跳过对现实的供认而直接供认了对方当事人的悉数或部分诉讼恳求,依据当事人的认诺,法院能够直接判定一方当事人胜诉或部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