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2:45
遗言是立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依照法令规则的办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立遗言人往往期望经过遗言对身后事的处置来防止承继人因产业发作胶葛,导致家庭不睦。但有时遗言立的不标准、或许遗言内容超出了法令答应的规模、甚或遗言难以实行,不只不利于家庭和睦,更简单在承继人之间发生对立。
遗言无效的几种景象
事例1
王某年逾九十,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某的老公已于2002年逝世,逝世后子女曾表明抛弃承继权,悉数产业由王某承继。2011年王某逝世,四子女因遗产切割问题发生争议。其子拿出王某于2008年自书的遗言一份,内容为:王某身后将悉数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用遗产比例。三个女儿对遗言的实在性发生争议,以为王某自老公身后,精力郁闷,从2007年开端就常常精力恍惚,呈现了晚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8年突发脑梗在医院逝世。因而,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某从智识、认识上都不或许书写遗言。终究,法院断定该份遗言无效。
法官说法:
立遗言的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约束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具有立遗言才能,不能建立遗言。这样规则是为了保证遗言内容确实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言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置。
现实日子中,许多晚年人跟着年纪的增大,会呈现智识减退的状况,如罹患晚年痴呆等,简单呈现依照别人毅力书写“遗言”的状况。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确有清晰的医疗确诊成果,证明晚年人在立遗言时现已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有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那么法院关于这种遗言的效能是不能确定的。
当然,日子中也不乏晚年人智识阑珊状况较轻、晚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状况。那么,这些晚年人在缔结遗言前一定要事前做好才能认证,或许获得悉数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防止将来或许呈现的胶葛。
事例2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一起立下一份遗言,将房产均留给儿子一切,将存款留给女儿一切。该份遗言由李某书写,夫妻两边签字,立遗言时无第三人在场。李某于2003年逝世,张某于2008年逝世。张某身后,张某之子要求依照遗言切割遗产,张某之女提出异议,以为处理张某产业部分的遗言无效。终究,法院支撑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了遗言的方式,不契合法定方式的遗言效能不受法令维护。上述案子中,关于李某的遗产部分,因为李某自行书写了遗言,故他的遗言方式归于自书遗言,契合法令的规则,应属有用。但关于张某的遗产部分,因为张某仅在遗言上签字,故她的遗言方式归于代书遗言,代书遗言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言上签字,故张某的遗言方式不契合法令的相关规则,不受法令的维护。由此可见,遗言的方式关系到遗言的效能问题,立遗言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令的相关规则。立遗言之前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尽量挑选公证遗言的方式,或延聘专业人士见证遗言缔结,以防止日后纷争。
事例3
马某、钱某为夫妻,育有子女五人,二人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缔结一份遗言:悉数产业由子女均分,小女儿为遗产实行人,担任房子租借、出卖,并将遗产中的存款20万元建立基金,以此作为子女五人的大病补助。夫妻二人逝世后,小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其他承继人帮忙处理房子出卖手续及大病补偿基金。终究,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言是人生前关于身后事的处理,但设置过多的条件、要求,就有或许带来许多费事,引发不必要的对立。在上述案子中,马某夫妻二人设定了一名“遗言实行人”,但该人在法令上并不具有决议遗产怎么处置的才能,所以她关于产业的处理意见并不当然的遭到法令的维护。也就是说,在二老逝世后,遗言收效,遗产归承继人一切,承继人享有关于产业的一切、运用、处置、收益的权力;房产是否该出卖、怎么出卖,都应当征得悉数承继人的赞同,不能依照某一人的毅力处理。而关于所谓的大病补偿基金,怎么建立、怎么运作、怎么补偿,更不是法院可以处理的规模。这样的遗言,为遗产切割建立过多的条件,不只难以实践爸爸妈妈的善意,并且简单发生不必要的对立。
事例4
黄某具有一套房产,其在遗言中写明:房产一间由四子女一起承继,每人承继比例相同;四人一起承继后,可对房子进行租借、出卖,假如出卖的话,小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为十五万元。黄某逝世后,小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其他承继人实行遗言,由其购买该房产。终究,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言人逝世后,遗言发收效能,承继人关于产业开端享有一切、运用、处置、收益的权力。上述案子中,黄某逝世后,四子女成为房子的共有人,每人享有房产四分之一的比例。遗言中建立的优先购买权归于房产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赞同出让,且与其他购买人在同一价格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假如其他共有人不赞同出让房子产权比例,或受让价高于十五万,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起。假如立遗言人想将自己的房产留于某一个承继人,并由其向其他承继人金钱补偿,应当直接在遗言中写明房产归属人以及金钱补偿的数额和办法。
遗言无效的几种景象
事例1
王某年逾九十,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某的老公已于2002年逝世,逝世后子女曾表明抛弃承继权,悉数产业由王某承继。2011年王某逝世,四子女因遗产切割问题发生争议。其子拿出王某于2008年自书的遗言一份,内容为:王某身后将悉数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用遗产比例。三个女儿对遗言的实在性发生争议,以为王某自老公身后,精力郁闷,从2007年开端就常常精力恍惚,呈现了晚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8年突发脑梗在医院逝世。因而,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某从智识、认识上都不或许书写遗言。终究,法院断定该份遗言无效。
法官说法:
立遗言的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约束行为才能人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具有立遗言才能,不能建立遗言。这样规则是为了保证遗言内容确实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言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置。
现实日子中,许多晚年人跟着年纪的增大,会呈现智识减退的状况,如罹患晚年痴呆等,简单呈现依照别人毅力书写“遗言”的状况。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确有清晰的医疗确诊成果,证明晚年人在立遗言时现已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有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那么法院关于这种遗言的效能是不能确定的。
当然,日子中也不乏晚年人智识阑珊状况较轻、晚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状况。那么,这些晚年人在缔结遗言前一定要事前做好才能认证,或许获得悉数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防止将来或许呈现的胶葛。
事例2
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一起立下一份遗言,将房产均留给儿子一切,将存款留给女儿一切。该份遗言由李某书写,夫妻两边签字,立遗言时无第三人在场。李某于2003年逝世,张某于2008年逝世。张某身后,张某之子要求依照遗言切割遗产,张某之女提出异议,以为处理张某产业部分的遗言无效。终究,法院支撑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了遗言的方式,不契合法定方式的遗言效能不受法令维护。上述案子中,关于李某的遗产部分,因为李某自行书写了遗言,故他的遗言方式归于自书遗言,契合法令的规则,应属有用。但关于张某的遗产部分,因为张某仅在遗言上签字,故她的遗言方式归于代书遗言,代书遗言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言上签字,故张某的遗言方式不契合法令的相关规则,不受法令的维护。由此可见,遗言的方式关系到遗言的效能问题,立遗言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令的相关规则。立遗言之前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尽量挑选公证遗言的方式,或延聘专业人士见证遗言缔结,以防止日后纷争。
事例3
马某、钱某为夫妻,育有子女五人,二人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缔结一份遗言:悉数产业由子女均分,小女儿为遗产实行人,担任房子租借、出卖,并将遗产中的存款20万元建立基金,以此作为子女五人的大病补助。夫妻二人逝世后,小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其他承继人帮忙处理房子出卖手续及大病补偿基金。终究,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言是人生前关于身后事的处理,但设置过多的条件、要求,就有或许带来许多费事,引发不必要的对立。在上述案子中,马某夫妻二人设定了一名“遗言实行人”,但该人在法令上并不具有决议遗产怎么处置的才能,所以她关于产业的处理意见并不当然的遭到法令的维护。也就是说,在二老逝世后,遗言收效,遗产归承继人一切,承继人享有关于产业的一切、运用、处置、收益的权力;房产是否该出卖、怎么出卖,都应当征得悉数承继人的赞同,不能依照某一人的毅力处理。而关于所谓的大病补偿基金,怎么建立、怎么运作、怎么补偿,更不是法院可以处理的规模。这样的遗言,为遗产切割建立过多的条件,不只难以实践爸爸妈妈的善意,并且简单发生不必要的对立。
事例4
黄某具有一套房产,其在遗言中写明:房产一间由四子女一起承继,每人承继比例相同;四人一起承继后,可对房子进行租借、出卖,假如出卖的话,小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为十五万元。黄某逝世后,小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其他承继人实行遗言,由其购买该房产。终究,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言人逝世后,遗言发收效能,承继人关于产业开端享有一切、运用、处置、收益的权力。上述案子中,黄某逝世后,四子女成为房子的共有人,每人享有房产四分之一的比例。遗言中建立的优先购买权归于房产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赞同出让,且与其他购买人在同一价格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假如其他共有人不赞同出让房子产权比例,或受让价高于十五万,优先购买权就无从谈起。假如立遗言人想将自己的房产留于某一个承继人,并由其向其他承继人金钱补偿,应当直接在遗言中写明房产归属人以及金钱补偿的数额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