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司机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5:14
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在审判结束时会发判定书,是对审判进程和审判成果的记载,关于被告人是有强制性的效能,判定书有严厉的格局,有必要要按照格局写。那么不合法占用农用地司机刑事判定书是怎样写的呢?详细包括了哪些内容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假如遇到这样的事情,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当地,能够阅览下面文章。
不合法占用农用地司机刑事判定书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6)云293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X,男,1967年11月8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11日因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我院判处分金30000.00元;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因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我院判处分金40000.00元。2016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诉刑诉【2016】3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李学X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3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刘希美、张正凤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学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李学X在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答应证和安全出产答应证,没有处理林地运用手续的状况下,擅安闲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林地采石区开挖采石便道持续挖掘石头,2016年4月29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抄获。经大理州林业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李学X自2013年12月11日以来共占用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团体林地20.34亩。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学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追查刑事职责。鉴于被告人李学X有率直、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主张法庭公平判定。对指控的上述现实,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应的根据。
被告人李学X对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学X只处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答应证和安全出产答应证,在未处理林地运用手续的状况下,擅安闲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林地采石区开挖采石便道挖掘石头。2016年4月29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抄获。经大理州林业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被告人李学X自2013年12月11日至今,新开挖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86林班15、19小班林地面积20.34亩,占用林地为上关甸村团体一切。
上述现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根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受案至立案的时刻和经过;2、抄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抄获的时刻和经过;3、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公司资料一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答应证、安全出产答应证、协议书,证明剑川县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学X以及学奎石料场获得采矿、安全出产答应的详细状况等;4、被占用林地权属资料一组,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剑川学奎石料场所在地、厂区坐落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林,林权权属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一切;5、2013年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李学X不合法占用农用地案子资料、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3)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学X和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因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我院判处刑罚的现实;6、判定资料一组,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在2013年12月11日以来新开挖便道和采矿(石)的进程中,占用现场原有地貌现已发作改动,开挖剖面碴土暴露,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损毁(地表原植被已不存在),采矿剖面高度达78米,已占用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86林班15、19小班林地面积20.34亩。占用林地规模内林地一切权为上关甸团体一切,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产品林,林种为薪炭林,优势树种为黄背栎,来源为天然;7、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坐落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林区及现场状况;8、现场辩认笔录及辩认相片,证明被告人对现场进行辩认的时刻和经过状况;9、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证言,证明学奎石料场开挖前植被状况、挖掘石料方位和规模、挖掘石料的办法等现实;10、证人罗某、李某某证言,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公司学奎石料场所在地林权权属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团体一切;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改变及设立等状况;12、被告人对违法现实作了供述和辩解,与其他根据彼此印证。本案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学X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处理合法手续的状况下,不合法占用林地20.34亩进行采石出产,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予以支撑。本案中,被告人李学X有违法前科,可裁夺从重处分。案发后,能照实交待违法现实,属率直,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必定的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剑川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主张,契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用。为保证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冲击刑事违法,保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李学X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XXX
必定要包括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案子的状况,被申述的现实和理由,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定见,也便是上文中说到的本院以为的内容,将作为最终承当职责的根据,当然,在审理进程中的根据、现实等状况也要记载在案。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不合法占用农用地司机刑事判定书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6)云293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剑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X,男,1967年11月8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11日因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我院判处分金30000.00元;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因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我院判处分金40000.00元。2016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诉刑诉【2016】38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李学X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3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刘希美、张正凤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学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李学X在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答应证和安全出产答应证,没有处理林地运用手续的状况下,擅安闲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林地采石区开挖采石便道持续挖掘石头,2016年4月29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抄获。经大理州林业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李学X自2013年12月11日以来共占用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团体林地20.34亩。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学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追查刑事职责。鉴于被告人李学X有率直、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主张法庭公平判定。对指控的上述现实,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应的根据。
被告人李学X对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学X只处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答应证和安全出产答应证,在未处理林地运用手续的状况下,擅安闲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林地采石区开挖采石便道挖掘石头。2016年4月29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抄获。经大理州林业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被告人李学X自2013年12月11日至今,新开挖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86林班15、19小班林地面积20.34亩,占用林地为上关甸村团体一切。
上述现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根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受案至立案的时刻和经过;2、抄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抄获的时刻和经过;3、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公司资料一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答应证、安全出产答应证、协议书,证明剑川县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学X以及学奎石料场获得采矿、安全出产答应的详细状况等;4、被占用林地权属资料一组,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剑川学奎石料场所在地、厂区坐落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林,林权权属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团体一切;5、2013年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李学X不合法占用农用地案子资料、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3)剑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学X和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因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我院判处刑罚的现实;6、判定资料一组,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在2013年12月11日以来新开挖便道和采矿(石)的进程中,占用现场原有地貌现已发作改动,开挖剖面碴土暴露,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已被损毁(地表原植被已不存在),采矿剖面高度达78米,已占用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86林班15、19小班林地面积20.34亩。占用林地规模内林地一切权为上关甸团体一切,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产品林,林种为薪炭林,优势树种为黄背栎,来源为天然;7、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坐落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林区及现场状况;8、现场辩认笔录及辩认相片,证明被告人对现场进行辩认的时刻和经过状况;9、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证言,证明学奎石料场开挖前植被状况、挖掘石料方位和规模、挖掘石料的办法等现实;10、证人罗某、李某某证言,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公司学奎石料场所在地林权权属剑川县甸南镇上关甸村委会团体一切;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剑川海门口旅行建材有限职责公司改变及设立等状况;12、被告人对违法现实作了供述和辩解,与其他根据彼此印证。本案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学X违背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处理合法手续的状况下,不合法占用林地20.34亩进行采石出产,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予以支撑。本案中,被告人李学X有违法前科,可裁夺从重处分。案发后,能照实交待违法现实,属率直,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必定的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剑川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主张,契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用。为保证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冲击刑事违法,保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李学X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00.00元。限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XXX
必定要包括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案子的状况,被申述的现实和理由,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定见,也便是上文中说到的本院以为的内容,将作为最终承当职责的根据,当然,在审理进程中的根据、现实等状况也要记载在案。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