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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地产商支付违约金5435万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23:55
本报石家庄9月17日电 (记者 丁力辛)记者今日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悉,该院日前二审判定一件触及439户购房者的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不按约交给房子的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春雨公司)给付购房者违约金5435万余元。  据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确认:保定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8日与春雨公司签定《售房协议》,协助该局439户员工购买本市向阳小区产品住宅楼 7.3万平方米。两边约好交工时刻为2002年8月30日,包含室内外水、电、液化气、管线、美化、路面硬化悉数竣工。如不准时交工,春雨公司每日按购房 总造价万分之三向保定工商局交纳违约金。后两边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签定前后,保定工商局连续将439户员工的3450万元购房款支交给春雨公 司。协议签定后,因拆迁户未能按计划搬出,春雨公司无法全面出场施工,故未按约好在2002年8月30日交给房子。之后,尽管数次延期,但被告至今仍未履 行交给房子职责。  2006年,原、被告两边又就改建高层住宅进行洽谈。春雨公司提交住宅楼平面图纸一份。该图载明的建造单位为“河北 农业大学水产学院”,但一起还有手写标示“工商局员工住宅楼平面图”。2006年8月29日,保定工商局一副局长在平面图签署“赞同此户型规划”的定见后 报局长审定,局长签署了“赞同”的定见。但因价格等主要内容未洽谈一致,两边一向未就改建高层住宅事宜签定书面协议。  由于房子未准时交给,经两边赞同,有6位员工在2003年8月至2008年11月间先后退回购房款,合计61万元。  保 定中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于2001年10月8日签定的《售房协议》及10月10日签定的《补充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则,合法有用,两边应依约实行。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交给房子,已构成违约,应当按两边协议约好的规范承当违约职责。别的,被告建造工 程没有合法开工手续,合赞同图已无法完成,原告据此恳求免除两边《售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予支撑。该院遂作出判定:免除原、被告签定的房子买卖合 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389万元;被告按售房协议约好给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购房总造价7884万元的万分之三核算,自2002年8月31日起 至款付清之日止)。  春雨公司提出上诉,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河北高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现实,以为被告已构成底子违约,鉴 于保定工商局已恳求免除合同,故本案应当免除两边房子买卖合同联系,春雨公司应当承当违约职责。遂判定免除原、被告两边所签房子买卖合同;被告付出原告 3389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被告付出原告违约金54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拆迁不成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由  被 告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理由是:以为原告保定工商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导致开始售房协议未能顺畅实行的原由于拆迁不能这一不可抗力事由,两边已 洽谈改变了合同主要内容,构成高层住宅订货合同联系且正在实行中;一审判定上诉人付出高额的违约金,没有法律根据。  河北高院审理认 为,从售房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实行,其主体均是保定工商局与春雨公司,保定工商局的439户员工既不是合同签定的主体,也不是合同实行的主体。春雨公司称 保定工商局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理由,缺少根据,不能成立;拆迁问题是春雨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有必要处理的问题,但关于房产的买受方保定工商局则不存在直 接的法律联系,拆迁与否不构成影响交房的不可抗力的要素。故春雨公司以不能准时交房是由于发作了无法拆迁来抗辩不构成违约,缺少根据,不能成立;两边虽有 建造高层建筑的意向,但没有正式达到改变原协议而赞同购买高层建筑的详细协议条款。春雨公司以两边现已就购买高层建筑达到新协议,回绝以《售房协议》和 《补充协议》确认两边职责的上诉恳求,不能支撑;至今的房价现已是本来房价的3至4倍,两边合同违约金的约好并不构成违约金约好显着过高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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