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宣判吊销了陕县民政局的一份离婚挂号手续。
相某(女)与吕某于2001年10月挂号成婚。2003年,相某离家出走,
夫妻关系恶化。本年9月5日,相、吕二人到陕县民政局
婚姻挂号处请求离婚挂号,递送相关资料并填写《请求离婚挂号声明书》后办理了
离婚手续。其时,婚姻挂号处的婚姻挂号员没有婚姻挂号资质,也未在《请求离婚挂号声明书》监誓人栏签名。9月24日,相某以离婚时受钳制、民政局挂号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吊销上述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后以为,婚姻挂号处的婚姻挂号员没有婚姻挂号资质、未在监誓人栏签名,违反了婚姻挂号法令等相关规定,程序显着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