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5:16
第三人吊销之诉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确认的一种准则。该准则也是归于当事人的救助途径,那么提起第三人吊销之诉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怎样规则的?下文为我们详细分析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解书提起吊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收效判定、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供给存在下列景象的依据资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
(二)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解书的悉数或许部分内容差错;
(三)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解书内容差错危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收效判定、裁决、调解书当事人,且无差错或许无显着差错的景象。包含: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与的;
(二)请求参与未获允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解书提起吊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遭到危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收效判定、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供给存在下列景象的依据资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
(二)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解书的悉数或许部分内容差错;
(三)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调解书内容差错危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收效判定、裁决、调解书当事人,且无差错或许无显着差错的景象。包含: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与的;
(二)请求参与未获允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