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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9:35
一、根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某农行信贷科科长,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冯某,个体户。白、冯系中学同学,曾有过爱情联络。被告人黄某,某农行出纳员,非国家工作人员。1998年1月12日,冯某因欠下赌债,对方逼债甚急,虽找到白某,假称其运营的小商店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要白经过农贷方式帮其告贷5000元。因冯不具有请求农业告贷的条件,白无法帮其处理。但白又碍于旧情,不忍让冯绝望,遂从自己保管的农告贷中拿出5000元借给冯,并通知冯,此款是向他人借的,必须在十日内偿还。冯拿到这笔钱后,又取赌博,赢得20000元,还去赌债后,尚余15000元,便于告贷后的第三天如数偿还了白5000元。1998年2月16日,被告人冯某因短少赌资,又去诈骗白某说,他联络好了一批货转手倒卖便可赚万元以上,但尚欠8000元货款未能凑足,要求白再给借8000元,并表明半月后必定偿还。白见前次告贷冯很讲信誉,便预备再次给冯某解一时之困。这次,白清晰通知冯:“现实上,前次的5000元钱,便是我从公款中取出的。这次,我信赖你,再从公款中借8000元给你,但你必定要在半月内偿还。不然,我将被拖累。”冯说:“你尽管定心,我必定即便偿还。”后白从公款中又取出8000元给冯,冯将此款用于赌博悉数输掉,无法偿还。白连连催冯还款,冯均假造托言搪塞。后来,被告人冯某起了赖帐不还的歹念,并决议“爽性害人就害究竟”。所以,在3月15日白再次向其催款时,冯又假造托言,要求白再移用10000公款给他周转,并信誓旦旦地向白确保到3月25必定连宿债一同还清。此刻,白以为自己已没有太多的挑选地步,只得抱着期望冯届时能守信的梦想,于3月18日再次从公款中移用10000元借给冯。冯在骗得这笔公款时,于3月20日携款逃跑。3月底,被告人黄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移用公款的现实,便以此为挟制,要求白也帮他移用12000公款偿还其所欠赌债,不然即向有关部门告发白的违法现实。白出于无奈,只得容许黄。黄遂化名王某某,以农贷的方式移用了12000元公款,白在告贷合同上欠了字。4月初,某农行核帐时,被告人白某、冯某、黄某案发。[①]二、疑难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冯某、黄某共移用了四次公款。对这四笔公款,能否追查有关被告人一起移用公款的罪责,争议很大:(1)第一笔5000元公款。有人以为,被告人冯某假造口实,不合法获得公款并用于赌博;被告人白某运用其职务便当,私行将公款借给被告人冯某运用,因此二人已构成一起的移用公款罪。有人则以为,对被告人冯某而言,其尽管在客观上不合法运用了公款,但他在片面上不知该款系被告人白某运用职务便当移用的公款,因此其缺少移用公款的成心,更不存在与被告人白某一起移用公款的成心,因此不能与白构成一起的移用公款罪,也不存在构成其他违法的或许;对被告人白某来说,她确实运用职务便当移用了这笔公款,且这笔公款被被告人冯某用于赌博之不合法活动,但由于她因受冯诈骗,并不知道这笔公款的用处,而以为冯是将之用于合法的运营活动,因此白的这一次移用公款行为应归于“盈利活动型”移用公款行为,但因所移用的数额没有到达法定之“数额较大”的规范,所以其行为既不能构成独自的移用公款罪,也不能与被告人冯某一同构成一起的移用公款罪。(2)第二笔公款8000元。有人以为,被告人白某、冯某尽管都有移用公款的成心,但因他们移用公款的各自意图不同,因此不存在移用公款的一起成心,不构成一起的移用公款罪;有人则以为,被告人白某、冯某对移用的公款的用处尽管知道不一致,但在移用公款上,他们仍存在无可否认的一起知道和毅力,换言之,他们仍存在移用公款的一起成心,仅仅,由于被告人白某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尚不具有移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其移用公款用于盈利活动的数额没有到达10000元之法定规范),因此,冯某不能与白某构成一起的移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冯某能否独自构成移用也有不一致的知道。有人以为,冯某的行为不能独自构成移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有移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有人则以为,冯某的行为能够构成移用公款罪,他建立的是移用公款罪的直接首犯。(3)第三笔公款10000元。有人以为,对这笔移用款,应当由被告人白某、冯某一起以移用公款罪承当刑事责任;有人则以为,应当依白、冯二人的行为各自的主客观特征的不同别离以移用公款罪、诈骗罪追查他们的刑事责任。(4)第四笔公款12000元。对这笔公款,应当由被告人白某、黄某一起承当刑事责任,对此,不存在什么疑议。可是,应当以何种罪名追查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有人以为,对白、黄二人都应定移用公款罪;有人以为,对白、黄二人都应定移用资金罪;还有人则以为,对白、黄应当别离定移用公款罪和移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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