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要付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3:19
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案情
2006年5月2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小麦,当天下午5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同拉一辆装有小麦和打麦机的板车回家时,板车滑坡失控,撞向桥头售货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原告徐某腹部,徐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确诊为:腹部闭合性伤害,膈肌决裂、脾决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开娄瘘、外伤性血气胸。事端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原告住院治疗至7月24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532.08元,被告已付600元,为此原告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内黄法院经审理以为,徐某的危害系被告刘某和两名雇工拉车合作不妥所造成的,所以应当一起承当侵权职责。但因两名雇员下落不明,刘某与两名雇员系雇佣联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的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据此,内黄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判定被告刘某补偿原告徐某医疗费6532.08元,减去已付的600元,余款5932.08元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按判定实行结束。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案情
2006年5月2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小麦,当天下午5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同拉一辆装有小麦和打麦机的板车回家时,板车滑坡失控,撞向桥头售货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原告徐某腹部,徐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确诊为:腹部闭合性伤害,膈肌决裂、脾决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开娄瘘、外伤性血气胸。事端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原告住院治疗至7月24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6532.08元,被告已付600元,为此原告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
内黄法院经审理以为,徐某的危害系被告刘某和两名雇工拉车合作不妥所造成的,所以应当一起承当侵权职责。但因两名雇员下落不明,刘某与两名雇员系雇佣联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的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人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
据此,内黄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判定被告刘某补偿原告徐某医疗费6532.08元,减去已付的600元,余款5932.08元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按判定实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