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0:45一般来讲,违法运营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图,是为了多抵扣进项税款、骗得出口退税或许获取手续费,但实践中也有不以不合法盈利为意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
例如,一家出产企业和一家商业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是有长时间事务来往的独立企业,在2001年度运营期间,他们之间发作这样的账务处理:出产企业将直接出售给顾客、没有开具普通发票的一部分出售收入,按实践的出售数量、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并照实计提、交纳增值税款。商业企业承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一起按承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作虚伪的出售,并计提与进项税额持平的销项税额。出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这样做,是为了让商业企业完结上级下达的年出售使命,商业企业未交给出产企业任何方式的酬劳。对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对这种开具、承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怎么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例中的出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尽管不是以不合法盈利为意图,实践上也未形成少缴税款,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实践发作货品的购销事务,他们的行为均归于上述条款(1)所罗列的景象。
首要,作为开票方的出产企业,尽管发作了实践的货品出售,但“破绽百出”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业企业,其行为应被定性为“为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作为受票方的商业企业,分明没有购进货品,却让出产企业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应被定性为“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怎么进行处分
1.对开票方的处分。出产企业的行为虽属“为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虑到其没有获取任何方式的不合法所得,没有少计提销项税金,能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第一条的规则从轻处分。
2.对受票方的处分。商业企业“承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尽管不是以多抵扣进项税款为意图,实践上也并未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2000]182号、[2000]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则,其行为明显属“歹意”承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意图也是不正当的,并且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打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的有关规则,因此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564号批复,以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处分。
三、这种案子应否移交司法机关
在不以偷税和不合法盈利为意图,实践上也并未形成国家税款丢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中,作为开票方来讲,他们照实地计提、交纳增值税税款,也并未向受票方收取任何方式的好处费,而受票方虽申报抵扣了税款,但一起也相应地作了出售,尽管是虚伪的,但并未偷税,因此并未给国家形成丢失,更未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未构成违法,所以不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