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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对外商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重组事务中有关经营活动连续性确定、财物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本结转等税务处理问题,规则如下:
一、兼并的税务处理
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兼并为一个企业。其间,兼并各方闭幕而一起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兼并(也称闭幕兼并);兼并一方存续,其他各方闭幕而并入存续一方,为吸收兼并(也称存续兼并)。企业不管采纳何种办法兼并,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兼并前企业的股东(出资者)除要求退股的以外,将持续成为兼并后企业的股东;兼并前企业的债款和债款,经过法令规则的程序,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对企业在兼并前后的经营活动应作为连续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凡兼并后的企业根据有关法令规则仍为外商出资企业的,其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财物计价的处理
兼并后企业的各项财物、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兼并前企业的帐面前史本钱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完成兼并而对有关财物等项目进行评价的价值调整其原帐面价值。凡兼并后的企业在管帐损益核算中,按评价价调整了有关财物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核算申报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时,按下述办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动财物价值,每一交税年度经过折旧、摊销等办法实践多计或少计当期本钱、费用的数额,在年度交税申报的本钱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交税所得额。
2.归纳调整。对财物价值变化的数额,不分财物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交税申报的本钱、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交税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办法的选用,由企业请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在处理年度交税申报时,应将有关核算材料同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阅。
(二)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事务契合税法规则的定时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兼并前的税收待遇,详细税务处理按以下办法进行:
1.兼并前各企业应享用的定时减免税优惠已享用期满的,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从头享用。
2.兼并前各企业应享用的定时减免税优惠未享用期满且剩下期限共同的,兼并后的企业持续享用优惠至期满。
3.兼并前各企业剩下的定时减免税期限不共同的,或许其间有不适用定时减免税优惠的,兼并后的企业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则,区分核算相应的应交税所得额。对其间剩下减免税期限不共同的事务相应部分的应交税所得额,别离持续享用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事务的应交税所得额,不享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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