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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3:00
网络消费诈骗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网络上施行的使用虚拟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骗得顾客资产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出售者对其身份信息发表不全或虚伪,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别出售者的实在身份。并且,在出售产品(服务)时,出售者对购买者无奉告出售动机的责任,购买者仅仅凭仗经历和习气对出售者的出售动机进行片面判别,购买者很难断定出售者是实在出售产品仍是借出售产品之名施行诈骗。只需购买者将在线出售者视为经营者时,才或许向其订货货品,付出货款。在现在网络法令标准不完善的状态下,笔者以为只需顾客将在线出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许说顾客依据出售者发表的信息断定或揣度其为经营者,不管其是实在的经营者或冒充经营者身份的诈骗行为人,法令上就应当将出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只能够扩展《顾客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顾客在遭受诈骗后寻求司法救助。也能够凭借该法对网络买卖行为进一步标准,补偿现行法对网络买卖监管的缺乏。现阶段,网络消费诈骗的手法有:贱价圈套套取货款、空头许诺骗得订金、网络拍卖诈骗等。
针对网络消费诈骗,能够测验树立事前防备系统:(1)树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大力发展网络认证组织,树立合理的认证规矩,树立网络信誉系统,然后保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实在;(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现在,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答应准则,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存案准则,但某些非经营性网站也展开盈利活动,关于这样的网站,管理部门应该定时进行巡查,坚决予以处分或撤销;(3)从立法上清晰网络买卖渠道供给商的检查责任。大部分网络买卖都是经过买卖渠道进行,渠道供给商对在其渠道上开设“店肆”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检查责任,以保证买卖胶葛发生后,给顾客供给经营者实在的信息;(4)能够考虑在触及网络消费合一起,法令作这样的规则:在网络买卖中,顾客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买卖过程完结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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